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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人应关注《民法典》这30项内容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20-06-02 08:51:0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25.《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集采项目不得转委托。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有集采机构可能会误认为集采项目都可以转委托了。但事实上,集中采购项目是绝对不能转委托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此有明文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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