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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人应关注《民法典》这30项内容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20-06-02 08:51:0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对外发布。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第一部直接以“民”命名的法典。《民法典》不仅广泛确认了各类主体的财产权,以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还广泛确认了人格权,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追求。因此,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关注和了解。那么,对于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来说,从政府采购工作的角度,需要重点学习哪些内容呢?
 
  (注:关于“总则编”的内容,《民法总则》通过当天,《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便以《<民法总则>中政采人必须关注的20个点》为题,进行过梳理。鉴于总则编内容基本保持《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仅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进行了适当调整,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因此,本文不再赘述梳理解读相关条款)
 
  通过梳理《民法典》,《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认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首先要重点关注的是第三编“合同”。因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民法典》共7编1260条中,合同这个分编的内容高达526条,占比近42%。合同编在1999年正式施行的现行《合同法》基础上,修改超过300条。不及时对《民法典》合同编进行学习,容易在政府采购合同的处理上出现问题。在《民法典》合同编中,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应结合政府采购工作重点学习哪些内容呢?当然本文的梳理并不仅限于合同编。
 
  1.《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政府采购合同条款争议的处理。
 
  在政府采购合同中,也经常会出现理解有争议的情况。《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因此,当政府采购合同出现争议时,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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