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利聊政采251:不能强设分支机构 本地化服务怎么实现?
作者:刘亚利 发布于:2020-05-13 09:13:1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50期音频,我们聊了一个话题:不能把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也不能作为加分项。音频播出后,我们听到了各种发声。
有人赞同,理由有三:一是要求供应商设立本地分支机构加重了企业负担,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款不符,也与财库〔2019〕38号文的规定不符;二是本地化服务是否优质,与本地供应商没有必然联系。或者说本地供应商如果反应慢,水平差,即使驻场也不一定能够快速解决问题。反之,外地供应商快速响应满足需要,也不是不可能的事;三是有些售后服务可以远程实现,比如基于物联网的远程故障检查等服务。
也有网友认为,要求供应商提供本地化服务无可厚非,这是采购人的权利。有些项目必须有本地化服务,比如电梯维保服务,以便紧急情况下迅速解决问题。因此,本地化服务可以通过与本地供应商合作实现,或者要求供应商中标后,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
还有网友提出希望,对服务本地化问题聊得再详细具体一些,进入实战层面有可操作性。在此亚利谢过所有赞同者、异议者和建议者。本期音频,我来做一个回应。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则财政部2019年2月发布的第757号信息公告。
某省气象信息资源环境支撑系统采购项目,中标金额1300多万元。未中标供应商认为本地化服务要求不合理,提出质疑投诉。投诉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中“模块化机房总体要求”规定,供应商要在本省有直属服务网点,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配件体系,服务人员不少于30人,并提供劳动合同文件及相关人员的社保证明。
投诉处理结果是,财政部认定该项目的本地化服务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并给予二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有人会问,本项目的实施地点在A地,要求供应商在A地有不少于30人的服务网点,这是属于项目的特定需求啊,为何被财政部认为是违法呢?
我们看到,该气象信息资源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对于“服务”有明确的要求。主要内容有:安装和调试、维修。关于安装调试,中标人派技术人员现场免费安装调试,一周完成,直至验收合格;安装过程中,如中标人原因导致建筑结构和设备损坏,中标人负责修理。中标人还须配合采购人进行应用和数据接入服务。关于维修,一般技术咨询,中标人1个小时内回复;出现故障,中标人30分钟内响应,2个小时内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免费维修服务。出现硬件故障,提供同等备机。中标人还须提供系统应用软件的故障处理、维护和现场巡查以及其他技术支持工作,等等。
如此详实的服务要求,供应商可以全部满足,为什么非要供应商组成不少于30人的服务团队呢?中标人自愿与当地企业合作搞售后服务,不可以吗?中标人派专业技术人员而非设立机构去提供售后服务,不可以吗?所以,要求供应商必须设立服务网点,且有30人以上,就属于不合理的条件,受到财政部给予的警告行政处罚,也就不难理解了。
何为本地化服务?遍览法律规定,找不到明确的定义。我认为,本地化服务就是供应商对采购人提供的基于某一地域的售后服务。招标文件可以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本地化服务,以满足自身要求。这里的本地化服务,是一种能力要求,而非属地要求。本地化服务不等于本地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外地供应商不受歧视地参与进来,这才是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精髓所在。
那么,本地化服务能力如何在采购文件中体现呢?一般来说,服务能力包括技能培训、技术指导、系统维护、产品维保、定期访问巡检等。主要从两个方面体现:
第一,快速的售后服务响应。一般响应时间为2小时以内。
第二,良好的问题解决能力。解决问题的时间一般为6小时以内。
当然,一些大型精密仪器、重要部门的不间断服务平台、大型建设工程,需要供应商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最好让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设立本地化服务机构。采购人要的是优质服务,只要供应商能够响应采购人的服务要求,就没有理由强制性要求供应商设立分支机构。
一些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进行承诺,中标后立即设立本地化服务机构,我认为,这是不合规的。设不设分支机构,应该由供应商根据项目情况自主决定。还有,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找本地企业合作,提供本地化服务,被人称为捆绑交易,我认为也是不合规的。
这里也要刨除一些不允许跨地域经营的特殊领域,比如金融、保险等。浦发银行要到北京展业,必须设立浦发银行北京分行。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分公司参与投标。同理,采购基于北京本地的金融业务,应当接受各银行的北京分公司来参加投标。
由此可见,无论什么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都是合情合理的。但是,优质的售后服务可以是本地化服务,并不一定是本地化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优质的售后服务,可以是供应商自愿与当地企业合作完成,而不是招标文件的强行规定;可以由中标人外派项目工作组实现,而不是必须设立分支机构。
亲爱的政府采购同行,财库〔2019〕38号文的施行,对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做好本地化服务?欢迎你继续讨论,也欢迎你把政府采购实践中的经验和案例提供给我们全媒体平台。一起切磋,一起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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