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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47:服务采购项目 竞磋只有两家能走下去吗?

作者:刘亚利 发布于:2020-04-15 09:40:0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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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也许记得,213期音频(点击收听)我们探讨过一个政府购买服务的话题: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活动是停止还是继续?213期给出的结论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经过多轮磋商后,符合技术等要求的供应商变为2家时,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由该2家供应商提出最后报价,确定最终的成交供应商。
 
  为何本期音频旧话重提呢?因为2020年3月1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财政部102号令”)施行,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作出了限定性的规定,也就是说购买服务的主体必须为政府部门或者行政性质。因此,在102号令实施的情况下,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活动是否可以继续进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某学校物业服务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有5家供应商递交了响应文件,只有2家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这时,采购人提出,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124号)的规定,使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政府购买服务时,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可以继续进行采购活动。而且,物业服务在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内。但是采购代理机构不同意,认为采购人不符合102号令关于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的政府性质。所以,这个项目并不适用财库124号文,而应当根据财库214号文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终止竞争性磋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谁的坚持有道理呢?亚利认为,采购代理机构的理解是正确的。虽然物业服务的确在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之列,但是财政部102号令也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作出了规定,符合购买主体的资格要求,同时符合规定的购买范围,才能依法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政府采购
 
  高校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以本案为例,亚利从采购人的性质和服务内容两个方面做一个具体分析。
 
  首先,看采购人的性质。如果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人必须符合购买主体资格。购买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机关,也可以是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或者是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一句话就是财政全额拨款、行使管理职责的各类行政机关或者类行政机关。而政府采购服务的主体则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关于二者的不同,245期音频(点击收听)聊过,感兴趣的网众可以回听。
 
  其次,看服务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以公共服务为主,公益性和公共性的特征突出。而政府采购服务的内容,既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也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本案例中,物业服务确实在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传统的政府办后勤转为由物业公司提供专业服务来实现,既可有效控制政府机构膨胀和人员增加,降低行政成本,也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尽管物业服务项目列入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但学校不是购买服务的适格主体,所以,学校的物业服务项目不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只能算是“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在竞争性磋商中,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就不能往下走程序了。
 
  这个案例给我们提了个醒,应该引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注意。总结一下我的观点,真正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应当按照214号文的要求,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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