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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34):怎样认定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作者:刘亚利 发布于:2020-01-17 14:02:1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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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这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其中一个条件的规定。那么,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什么材料,能够证明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呢?
 
  我们先来看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此的说明。《释义》强调,供应商提供的“财务状况报告”应是依法作出的财务状况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这些能够清晰准确反映供应商的商业信誉情况,间接反映供应商是否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时要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
 
  目前,对“财务状况报告”一般会提出以下三个要求中的一项要求:一是,供应商须提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二是,供应商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三是,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针对因故无法提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允许提供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然而,在调研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普遍反映:目前要求的“财务报表”不一定能够清晰准确反映供应商的商业信誉情况。反映供应商是否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可以有其他更好的方法来实现。
 
  这有四方面的考量:
 
  第一,有关机构在出具财务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时,均出于自已的专业特点和业务局限,并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的情况。如,某企业多次在投标中恶意串通,被多地财政部门罚款、停业,但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根本看不到相关记录。
 
  第二,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及财政部87号令的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因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所反映的数据,如资产、亏损、利润,纳税额等与政府采购并无关联。
 
  第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年度报告要按时上报,并向社会公示;不报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工作中,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企业的年度报告,内容丰富并且公开可查。因此我认为,以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来证明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应该更为合理。
 
  第四,国家正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落到实处。《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明确,对建筑企业资质认定等多项行政审批,已经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信证明等作为受理条件。这也意味着,要求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出具“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与优化营商环境的新常态不相适应。
 
  因此,我认为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背景下,降低供应商的交易成本,精简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需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应该进入研究规范之列。供应商只需提供市场主体证明,其它材料诸如财务状况报告、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要求,可以实行承诺制。与此同时,要扩大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范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查询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最终完成声明材料真伪的核实。主体证明、资格承诺、中标成交后查询,三者结合,可以构建起高效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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