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利聊政采(233):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认定为串标吗?
作者:刘亚利 发布于:2020-01-10 19:47:2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可以投一个标吗?”
“两个公司同时是某一集团旗下属的子公司,可以投一个标吗?”
“甲乙两个公司,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乙公司的监事,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甲公司的监事,法定代表人和监事在甲乙两公司相互交叉任职,可以认定为串标吗?”
政府采购法规体系中存在许多关系,例如存在劳动关系、利害关系、隶属关系、关联关系等。
属于劳动关系、利害关系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表、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在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回避。
属于隶属关系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各种关系错综复杂,那么,存在关联关系怎么办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一个货物项目公开招标,共有7家供应商参加投标。A公司为了防止自己通不过资格审查,借用了B公司资质和C公司资质一起投标,并派出自己公司不同员工代表B、C两家公司去投标。结果,7家供应商全部通过了资格审查,A公司成为了第一中标人,并签订合同,完成了采购项目。
审计部门审计该项目时发现,B、C两家公司授权委托A公司两个工作人员去参与投标,并且B、C公司控股股东为母女关系,认为A、B、C三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一个小小的案例,暴露出了很多问题。首先,A、B、C三家公司是否可以定性为有关联关系呢?我认为,如果在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投标人之间不得存在关联关系,则在评标时只能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来判定这三家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禁止的关联关系。也就是要看,单位负责人是否为同一人?是否存在直接控股或直接管理关系?
我们来应该明确一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十八条规定的关联关系包括三种情形:一、两个或以上的公司法定代表是同一人;二、公司之间有直接控股关系;三、投标单位之间有直接管理关系。存在这三种情形的不同公司是不能共同投一个包件的。
实际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不能同台竞争的关联关系的范围,要远远小于实际存在的关联关系。如,两家投标人同时被第三方控股,属于关联关系,但并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所以是可以同时投一个包件的。
上述案例中,如果已确认“B、C公司控股人为母女关系”,则可以判定B公司与C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但仅根据“B、C公司控股人为母女关系,A公司成为第一中标人,签订合同,完成了采购项目”,尚不能判定B公司与C公司之间、A公司与C公司之间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
但是,如果能够确定“A公司的人员代表B、C两家公司去投标”,则属于“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补充说明一下,如果三家公司之间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存在招标文件禁止的关联关系,则只能判定它们投标无效,而不能据此直接判定它们串通投标。串通投标的判定依据应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条例和87号令详尽列出的13条串通投标情形是判定投标人是否串通投标的依据。一旦判定串通投标不仅相关投标无效,而且还要依法对它们作出相应的处罚。比如:罚款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投标无效、列入黑名单等等。但两家以上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则只能判定它们投标无效,而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只要有关联关系就必定是串通投标,也不能按串通投标对它们作出相应的处罚。两者之间是有明显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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