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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体现在哪些方面?

作者:网络转载 发布于:2019-11-02 10:31:46 来源: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10月30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政策例行吹风会。财政部国库司负责人王绍双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外资利用工作的意见》对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作出规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资企业实行歧视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建立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制度,按照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及政策,中国政府采购对内外资企业是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
 
  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资格方面,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包括各类所有制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该法还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在政府采购政策方面,为保障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即将于2020年1月1日实施的《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
 
  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方面,确保供应商无障碍公平获得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政府的政府采购信息统一通过财政部指定的媒体发布,中国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是非常高的,供应商一直是免费获取公开发布的各类政府采购信息。
 
  在政府采购活动管理方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将限定或者制定特定品牌或供应商,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界定为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目的是避免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王绍双介绍,《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的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府采购法》还规定政府采购的救济机制,按照法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或者质疑供应商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资办法》进一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公布受理投诉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等。投诉举报已成为供应商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渠道,外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如果认为受到不公平待遇,可以依法提起质疑和投诉。没有参加政府采购的外资企业当发现政府采购中存在不公平行为,也可以向财政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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