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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21:供应商提供承诺函还要再查信用记录吗?

作者:刘亚利 发布于:2019-10-16 09:4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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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有采购人向我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投标人已经提供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还有必要再去查询其信用记录吗?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委托对印刷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明确供应商要具备两个资格要求:1、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三张政府采购黑名单;2、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招标公告发布后,9家供应商下载了招标文件,投标截止前,有8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开标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8家投标人进行了资格审查,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登录‘信用中国’网,查询投标人的信用状况;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投标人是否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采购人审阅投标文件发现,有3家投标人已经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查询截图资料,的确不存在重大违法情况,于是建议不要再去网站查询信用记录了。代理机构经办人员则认为,‘信用中国’网的数据是动态的,信用查询属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因此资格审查是必须要查询投标人信用的。信用查询有问题的供应商,是可以否决其投标的。
 
  针对本案例,我有几点思考。
 
  一是,信用查询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有实际意义的。其一,依据87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进行,而信用查询属于资格审查内容之一,因此,信用查询属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之一。其二,财库〔2016〕125号中,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因此,信用查询是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作为集中采购机构不能图省事忽略了自己职责的履行,或者单纯以投标人提供的信用查询截图资料作为依据。其三、‘信用中国’网站的数据是动态的,不同时点会有变化。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截图资料真实性差,查询时点不确定,造假容易。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去查询更为真实可信。
 
  二是,书面声明或承诺不能替代信用查询结果。有专家认为,投标供应商已经递交了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完全不需要再去查询信用了。我认为,书面声明或承诺不能替代信用查询结果。信用查询是有法律依据的,是法律赋予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职责。如果信用查询有问题,完全可以在资格审查中判定供应商为无效投标。为此,我提出四点建议:
 
  第一,由于网站信用数据是动态的,经常会有变化。所以建议立法做出规定,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哪个时点查询的数据有效,可以作为资格检查或评审依据。
 
  第二,建立信用修复统一的标准,进一步完善其规则。目前信用修复领域立法滞后,制度可操作性不强,信用修复相关责任主体权责不明确,可能滋生权力滥用等问题。应当促进信用修复制度规范化,明确失信行为分类,区分为可修复失信和不可修复失信行为。
 
  第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同时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也应该保存。
 
  第四,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亲爱的政府采购同行,欢迎专业的你在留言板上提出好的建议,帮助亚利聊政采音频栏目办得更接地气。你的建议一经采纳,新鲜出炉的《亚利聊政采100(之二)》一书就会奉送到你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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