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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17):县级财政部门投诉处理违法怎么办?

作者:刘亚利 发布于:2019-09-18 09:24:1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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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不满,还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如果没有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或者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有违法违规情形,供应商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政府采购法》设计的救济机制,旨在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某代理机构对一个信息化系统集成项目实施公开招标。有6家供应商参加投标,A公司投标报价最低,综合得分最高,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公告后,排名第二的B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质疑事项有两点,一是认为招标文件对主要设备技术参数的设置有倾向性,属于量身定制;二是A公司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属于不正当竞争。
 
  代理机构经过核查认为,B公司提出的招标文件对主要设备的技术参数设置有倾向性,属于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提出质疑时招标工作已经结束,显然已经过了对采购文件质疑的法定期限,按94号令规定代理机构可以不予受理。至于A公司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因B公司没有提交有效证明文件,无法判定A公司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代理机构认为B公司质疑的事项不成立,按规定时间向B公司作了书面答复。
 
  B公司因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向采购人所在的县财政局提起了投诉。县财政局受理投诉后,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了解情况,认定代理机构作出的答复符合规定,于是驳回了投诉,维持了原招标采购结果。
 
  B公司对县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向市财政局提起了行政复议。市财政局受理后,经过调查核实,认为县财政局在处理投诉时对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于是撤销了县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决定,并责令县财政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首先,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代理机构的答复是否符合规定?我们知道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该在获得招标文件之日起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本案例中标结果已经公告,显然已经过了七个工作日的法定质疑期限。代理机构的答复是有一定道理的。但事实上,尽管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质疑过了法定期限,代理机构可以对供应商的质疑事项不予以答复,但代理机构应当就供应商提出的问题进行核实。如果招标文件确实存在问题,代理机构应当予以整改,不能以过了质疑期限而简单地以不予处理,因为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对于质疑的第二个事项,代理机构应对供应商提出的问题应当进行审核,评标委员会是否认为中标的A公司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是否启动了报价合理性评审;A公司是否就此问题提供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等。B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需要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说明,代理机构再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而不能简单地以B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为由认定其质疑事实不成立。
 
  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的做法是否妥当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根据财政部94号令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分析。94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审查,经审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投诉人进行补正,投诉人未按照期限规定进行补正的或者补正后不符合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不受理投诉;认为投诉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在受理后处理投诉事项时,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在本案例中,县财政局在处理B公司的投诉事项时,没有通知并要求B公司对投诉事项所需的相关材料进行补正,也没有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只是就投诉事项向代理机构进行了简单询问,并根据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函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认定B公司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了B公司的投诉。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出,县财政局对B公司所投诉的招标文件有倾向性问题以及A公司的投标价格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只是简单地进行了书面审查。并据此作出B公司投诉处理事项不成立的结论,而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事实认定不清,所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因此,县财政局在处理投诉过程中,程序有瑕疵,做法也欠妥。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县财政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对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市财政局作出撤销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责令县财政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本案例中,市财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已经撤销了县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并责令县财政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县财政局不能继续维持以前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应当依据市财政局的行政复议决定,重新对B公司的投诉事项依法进行处理,并依据处理情况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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