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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07):供应商不来领取成交通知书 怎么办?

作者:刘亚利 发布于:2019-07-10 09:04:1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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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这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角逐的目的。一般而言,中了标是好事一桩。因为过五关斩六将,终于胜出了。然而,近年来不断有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这是《政府采购法》出台之前始料未及的。近日有这么一个案例,再次刷新人们的认知:一个询价项目,发布成交公告后,打电话通知成交供应商来拿通知书,供应商迟迟不来。时间过去了四十天,仍不见成交供应商的影子。为什么呢?供应商不领取成交通知书欲意何为呀?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这样规定其目的是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尽快确定采购结果。按照法律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采购合同就成立了。然而实际操作中,有一些供应商盲目竞争,报价过低,成交后算了算不赚钱,就要放弃。但是考虑到如果自己主动放弃成交,保证金就不能退还了。所以故意不去领取成交通知书。还有一种情况是,供应商之间围标串标,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由高价中标、成交者胜出,好处均沾。
 
  投标应该是为了中标,中标就要履约。供应商不履约、不诚信后果是严重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就是针对供应商无故不签合同、不履约的处罚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追究法律责任: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不履约,采购人应该怎么办呢?我认为,没有必要一直苦等,可以主动作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采购人有两种选择:一是,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二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是顺延第二名还是重新采购?请收听亚利聊政采192期。
 
  这里我们还要搞清几个概念,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成交通知书是承诺。政府采购过程也是订立合同的过程,法律规定采购结果媒体公告的同时要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作为承诺没有发出去,就没有合同生效的记录了。没有记录,就没有发生。出现法律纠纷就是责任没有履行到位。那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何有效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呢?
 
  《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成交通知书的发出形式。《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则有六种,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和留置送达。政府采购送达方式一般来说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目前采取的主要方式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供应商到本单位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即直接送达。除此之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其实可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约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的方式和时间。既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成交通知书的发出方式,在信息化时代,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采用传统邮寄方式,发出纸质的中标、成交通知书。二是采取现代通讯设备发出通知,如传真、手机短信、即时通讯、电子邮件等方式。
 
  可能有人会问,短信、邮件等方式具有法律效力吗?《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据此,短信中标、成交通知书属于数据电文的一种,属于合同法上所说的“书面形式”。短信成交通知书与纸质成交通知书同属于书面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通过短信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短信通知书上的内容即是确定的,不可改变。不能认为只有纸质中标、成交通知书才有法律效力而短信通知书只是信息通知。所以采购实践中,签订采购合同时必须附有纸质中标、成交通知书,或者只把纸质中标、成交通知书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是有局限性的。
 
  在电子化采购模式下,没有纸质成交通知书的情形下,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发出和采购合同的签订均在电子操作系统上完成,系统发出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应该与纸质中标、成交通知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就本案例而言,成交通知书应采用书面形式,仅电话通知是有问题的,没有发出记录,容易引起争议。采购代理机构在直接送达失败后,可以按照投标文件中的地址,釆用邮寄送达。也可以通过挂号信等方式在投标有效期内将成交通知书和商签成交合同的时间送达成交供应商单位,并获得收件回执。如果对方在此后的30日内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不向其退还投标保证金,同时可将合同授予排名第二的候选供应商,也可选择重新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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