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政放权 优化营商环境 国务院修改四部行政法规
一级注册建筑师须取得学士学位 建设工程开工手续简化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讯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第714号令或《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4部行政法规
《决定》提出,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国务院决定对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为进一步加强对注册建筑师的管理,提升建筑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修改注册建筑师条例1个条款,对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人员的学历层次作出进一步规定。
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环节、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个条款,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三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不再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并取消卫生验收。
四是为与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慈善法相衔接,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作了相应修改,明确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结转扣除的具体操作,删除了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须取得学士学位
其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八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二)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四)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五)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取得学士学位。”
对照修改前的注册建筑师条例,本次修改主要是增加了学位要求:对于硕士以下从事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的本科毕业生、高级工程技术人员、成绩突出的从业人员,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前提包括须取得学士学位。
注册建筑师,是指经考试、特许、考核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资格互认方式取得建筑师互认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互认资格证书),并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以下简称执业印章),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令取消了注册建筑师的行政审批,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其具体工作。2019年注册建筑师考试是在2019年 5月11、12、18、19日举行。
简化建设工程开工手续
国务院714号令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修改前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建设单位开工手续分为两步:第一步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二步为领取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国务院714号令将两步合并为一步,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同时即可合并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
这是国务院落实“放管服”改革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又一举措,通过“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次办结”的服务模式创新,让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实现“最多跑一次”的行政目标。
2016年底,“最多跑一次”改革在浙江首次被提出。从2019年1月1日起,北京市住建委审批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也开始实现“最多跑一次”,先通过网上查看材料、反馈意见,让办事单位补齐纸质材料后,到现场一次办好。这项“刀刃向内”、面向政府自身的自我革命,对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意义重大。
以下为国务院令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9年4月23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八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二)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四)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五)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取得学士学位。”
二、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三、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中的“卫生部”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删去第十二条第三项。
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删去第一百二十七条。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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