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通过PPP进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作者:曹守同 整理 发布于:2019-04-30 08:05:4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消息 4月24日,财政部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1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发挥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创新投入机制,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快建立有效的可持续运营长效机制。
奖补资金的使用目的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2019年中央财政决定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继续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
中央财政决定为农业农村部确定的畜牧大县,尤其是2018年生猪调出大县提供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对猪当量(以生猪、牛存栏量折算猪当量,1头牛相当于5头猪)为50万头以下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3500万元;猪当量为51—70万头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4000万元;猪当量为71—99万头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4500万元;猪当量为100万头以上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5000万元。
重点支持两方面内容:一是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重点,支持第三方处理主体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建设,推行专业化、市场化运行模式,促进畜禽粪污转化增值。二是支持规模养殖场特别是中小规模养殖场改进节水养殖工艺和设备,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按照种养匹配的原则配套粪污消纳用地,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最终将达成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的实现畜牧养殖大县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治理全覆盖的要求。项目完成后,县域内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水平要得到全面提升,畜禽粪肥田间贮存和利用设施要得到全面完善,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畜禽粪污处理和利用逐步规范,粪肥还田利用渠道畅通,项目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整省、整市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地区,2019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使有机肥替代化肥的比例不断提高,构建起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农业可持续发展机制。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还将助力培育行业社会化服务市场主体,通过完善受益者付费机制,建立畜禽粪肥和沼气等终端产品使用政策支持体系,推动形成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运输、利用市场机制,提高终端产品竞争力。
奖补资金的使用方式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分省下达。为体现激励约束,强化地方政府和市场主体责任,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分年度安排。对于2019年新启动项目,今年安排部分资金,明年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安排后续资金;对于2018年启动实施的项目,今年安排剩余资金。各地可根据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规模,结合本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补助方式、对象和标准,总体上要兼顾平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
为确保政策实施,通知要求省级农业农村(畜牧)、财政部门及时制定省级总体工作方案,强化支持保障,创新投入机制,严格评估监管,注重宣传总结。
通知要求,各地要发挥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创新投入机制,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快建立有效的可持续运营长效机制。在确保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贷款贴息、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畜禽粪污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整省、整市推进的地区要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到畜牧大县和非畜牧大县同步治理,今年实现“十三五”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目标任务。
文件原文如下:
文件原文如下:
关于做好2019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牧发〔201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财政厅(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2019年中央财政继续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为确保政策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政策实施要求
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任务,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畜禽粪污肥料化和能源化利用为方向,聚焦扩大终端产品利用路径,完善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全面开展畜牧大县整县治理,扎实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各项工作。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实现畜牧养殖大县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治理全覆盖。项目完成后,县域内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水平要得到全面提升,畜禽粪肥田间贮存和利用设施要得到全面完善,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畜禽粪污处理和利用逐步规范,粪肥还田利用渠道畅通,项目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整省、整市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地区,2019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要建立项目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畜牧兽医、土肥、能源、环保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落实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责任。要按照以种定养、以养肥地、种养对接、就地消纳的原则,合理布局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引导畜禽养殖与种植基地有效对接,支持畜禽养殖场将沼液和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水作为肥料还田利用,构建起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农业可持续发展机制,有机肥替代化肥的比例不断提高。要完善受益者付费机制,加快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畜禽粪肥和沼气等终端产品使用政策支持体系,推动形成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运输、利用市场机制,提高终端产品竞争力。
二、创新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支持范围。支持范围为农业农村部确定的畜牧大县,其中生猪调出大县以2018年生猪调出大县为准,已开展过整县治理的畜牧大县不再重复支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确定2019年项目县分省控制数量指标(详见附件),省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确定的项目县控制数量指标,在全国畜牧大县名单范围内确定项目县。
(二)支持内容。重点支持两方面内容:一是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重点,支持第三方处理主体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建设,推行专业化、市场化运行模式,促进畜禽粪污转化增值。二是支持规模养殖场特别是中小规模养殖场改进节水养殖工艺和设备,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按照种养匹配的原则配套粪污消纳用地,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
(三)支持标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对猪当量(以生猪、牛存栏量折算猪当量,1头牛相当于5头猪)为50万头以下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3500万元;猪当量为51—70万头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4000万元;猪当量为71—99万头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4500万元;猪当量为100万头以上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5000万元。
(四)支持方式。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分省下达。为体现激励约束,强化地方政府和市场主体责任,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分年度安排。对于2019年新启动项目,今年安排部分资金,明年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安排后续资金;对于2018年启动实施的项目,今年安排剩余资金。各地可根据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规模,结合本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补助方式、对象和标准,总体上要兼顾平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
三、强化监管,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省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协作配合,指导督促项目县全面扎实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对项目实施负总责。县级政府负责项目实施统筹,组织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一)制定实施方案。省级农业农村(畜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制定省级总体工作方案。项目县要制定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总体思路、畜禽粪污利用现状、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现状、粪肥还田利用和沼气使用路径、粪污收集机制建立、促进种养对接措施、环保执法监管措施、资金使用方向和地方扶持政策等方面内容,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级农业农村(畜牧)、财政部门审查。省级农业农村(畜牧)、财政部门应于5月28日前将省级总体工作方案及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上报至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审查备案。对项目实施方案明显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县,直接取消其奖补资格,且不再递补。
(二)强化支持保障。地方各级政府要落实好沼气发电上网、生物天然气并入城市管网、税收、用地用电、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按照以地定养的原则,科学布局畜禽规模养殖。要落实农业设施用地政策,保障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用地需求。要按规定统筹整合畜牧业、种植业、农村能源等相关资金,支持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机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鼓励开展粪污收贮运社会化服务,引导农民使用畜禽粪肥,开拓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应用渠道,形成合力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良好局面。
(三)创新投入机制。各地要发挥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创新投入机制,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快建立有效的可持续运营长效机制。在确保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贷款贴息、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畜禽粪污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整省、整市推进的地区要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到畜牧大县和非畜牧大县同步治理,今年实现“十三五”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目标任务。
(四)严格评估监管。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组织开展对各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绩效考核重要内容。省级农业农村(畜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县的绩效评估,督促落实各项措施要求。为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省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要与项目县政府签订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协议,对项目实施提出明确要求,以项目实施带动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全面推进。县级农业农村(畜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推行台账管理,加强粪肥还田利用全链条监管,组织对单体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各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日常监管,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有关情况按季度通过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报送。
(五)注重宣传总结。各级农业农村(畜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实施培训,指导项目县准确把握政策要求,确保政策落实不出偏差。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主动释放政策信号,营造全社会协同推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要注意总结行之有效的典型案例,结合农业农村部重点推广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按照不同畜种和区域特点因地制宜确定本地区的主推模式。要于2020年1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附件:2019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县控制数量指标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2019年4月24日
附件
2019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县控制数量指标
序号 |
省份 |
2019年新建项目县 数量 |
2018年续建项目县 数量 |
1 |
北京 |
0 |
3 |
2 |
天津 |
0 |
4 |
3 |
河北 |
12 |
7 |
4 |
山西 |
3 |
0 |
5 |
内蒙古 |
9 |
0 |
6 |
辽宁 |
8 |
4 |
7 |
大连 |
2 |
0 |
8 |
吉林 |
4 |
2 |
9 |
黑龙江 |
11 |
5 |
10 |
黑龙江农垦 |
4 |
0 |
11 |
江苏 |
0 |
17 |
12 |
浙江 |
0 |
3 |
13 |
安徽 |
7 |
0 |
14 |
福建 |
2 |
0 |
15 |
江西 |
8 |
3 |
16 |
山东 |
12 |
5 |
17 |
河南 |
25 |
14 |
18 |
湖北 |
13 |
8 |
19 |
湖南 |
24 |
10 |
20 |
广东 |
8 |
5 |
21 |
广西 |
6 |
5 |
22 |
重庆 |
14 |
5 |
23 |
四川 |
28 |
16 |
24 |
贵州 |
1 |
0 |
25 |
云南 |
12 |
3 |
26 |
陕西 |
1 |
0 |
27 |
甘肃 |
1 |
0 |
28 |
青海 |
1 |
0 |
29 |
新疆 |
4 |
0 |
合计 |
|
220 |
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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