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755号)
作者: 发布于:2019-02-25 08:32:20 来源:财政部网站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民航运行管理中心和气象中心工程及民航情报管理中心工程机房精密空调工程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80973)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中瑞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0号楼6层6-06室
被投诉人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被投诉人2: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2号
相关供应商:国通(北京)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电信)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4楼10层1007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为:国通电信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设备制造厂商需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证”和“设备制造厂商具备工信部电信研究院‘TLC泰尔认证’产品认证证书(机房用恒温恒湿空调、冷冻水式)”的要求。投诉事项3-10为:国通电信所投“101KW冷冻水型机房精密空调,下送上回”“90KW冷冻水型机房精密空调,下送上回”“80KW冷冻水型机房精密空调,下送上回”“60KW冷冻水型机房精密空调,上送前回/下送上回”“36KW冷冻水型机房精密空调,上送前回/下送上回”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机组尺寸和水侧压降的技术要求,涉嫌提供无效或虚假的证明材料。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4、5、6、7、8、9、10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
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扣除国通电信相应得分后,中标候选人顺序发生变化。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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