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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印发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实施细则和评价考核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19-02-18 10:16:56 来源: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政府 采购网上超市评价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公共资源办〔2018〕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试行)》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制定《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评价考核管理办法》,经福建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评价考核管理办法》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一: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网上超市采购品目且在一定预算金额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采购人职责
 
 
  第三条  采购人是网上超市采购活动的执行主体,应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网上超市采购活动的管理,建立单位网上超市采购内控制度,明确采购审批流程和责任,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明确所采购货物签收人员和验收人员及其职责,确保采购及验收过程文明、公正、公开、廉洁。
 
 
  第四条  采购人应依据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及《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购置费预算标准》等相关规定,不得超标准违规采购。
 
 
  第五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设定应本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采购人应选择网上超市标准化原厂配置产品,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改配、加配等个性化定制要求或服务。
 
 
  第七条  采购人要加强网上超市账户和密码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对泄漏或借用网上超市账户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章  供应商管
 
 
  第八条  网上超市通过公开征集入驻供应商,申请入驻网上超市的供应商应当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信息公开系统注册,并在网上超市申请入驻。
 
 
  第九条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负责征集省级网上超市供应商,通过审核符合入驻条件的供应商,可在全省范围内为网上超市提供交易服务 。
 
 
  第十条  各设区市负责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的执行机构,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公开征集入驻本区域网上超市供应商,所征集的供应商仅限本区域范围内提供交易服务。
 
 
  第十一条  经公开征集通过审核并经公示合格的供应商,应按规定办理入驻手续,供应商信息经过合规性审核通过后,网上超市管理执行机构开通供应商使用权限,供应商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数字证书与电子印章(即CA证书)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供应商注册信息或所提供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审核不予通过;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的,审核不予通过,按《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评价考核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入驻供应商信息的变更应按《供应商信息修改规范》填写《网上超市供应商信息变更申请书》并提供变更证明文件,经原征集的网上超市管理执行机构审核后变更。
 
 
  第十四条  已入驻供应商的身份类别不得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在新的公开征集期内按征集要求重新提出申请。
 
 
  供应商身份类别是指供应商申请入驻时供应商类型,如品牌厂商类供应商、电子商务类供应商。
 
 
  已在入驻省级网上超市的供应商,若已选择为全省范围提供交易服务的,不得再申请在地市级网上超市入驻,同时也不允许变更身份、品目、品牌、商品等后入驻。
 
 
  第十五条  网上超市入驻供应商的退出。
 
 
  (一)入驻供应商因自身原因要求退出网上超市的,需按照《供应商信息修改规范》中的要求向原征集的网上超市管理执行机构提交《供应商退出网上超市申请函》及相关材料,经审核无未了事项后,关闭其网上超市账号。
 
 
  (二)入驻供应商因违反相关规定,根据《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评价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价考核管理办法》)应予以清退情形的,按《评价考核管理办法》处理后,关闭其网上超市账号。
 
 
  (三)入驻供应商在一个自然年内无交易订单的,网上超市管理执行机构将视情况予以清退,关闭其网上超市账号。
 
 
  (四)入驻供应商因网上超市调整取消相关品目后不再符合网上超市入驻要求的,经审核无未了事项后,关闭其网上超市账号。
 
 
  第四章  品目及商品管理
 
 
  第十六条  网上超市品目范围是指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由福建省财政厅认定的品目,该品目适用于全省范围,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品目并及时予以公布。
 
 
  设区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在网上超市品目范围内选择适合当地需求的品目进行使用。
 
 
  第十七条  省交易中心在网上超市品目范围建立全省网上超市商品库,并根据规定对商品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供应商应根据获准的品目,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供应商商品发布规则》(以下简称《商品发布规则》)上传商品的品牌、型号、配置、数量、服务、价格及图片等内容,真实性由供应商负责,经网上超市管理执行机构审核通过后予以发布。
 
 
  第十九条  供应商应及时更新商品信息,并定期对上架商品进行维护确认,未对商品进行更新维护而导致网上超市交易纠纷的,供应商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在网上超市发布的商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必须是列入当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其他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商品,应是在该产品厂商官方网站和国内大型网上商城可查询到的标准型号配置、价格的商品,并注明是否为节能清单、环保清单内产品。
 
 
  在最新一期清单发布的30个日历日内,各供应商应完成产品的信息更新。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应保证上架商品的货源充足,商品上架保持期为30个日历日,保持期内不允许随意下架商品。
 
 
  第二十二条  网上超市商品市场价来源及定义。
 
 
  (一)电商自营平台价:电商类供应商在自营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价格,比如自有电商平台;
 
 
  (二)厂家官方指导价:产品生产制造厂商官方网站中发布的产品及销售价格;
 
 
  (三)大型上市网购商城价格:指京东、苏宁、国美等大型上市网购商城、门店商场的销售价;
 
 
  (四)中关村在线参考价:“中关村在线”网站中的同款产品参考价格;
 
 
  (五)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价:各级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同款产品中标(成交)价格;
 
 
  (六)其他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价:其他省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同款商品政府采购价。
 
 
  第二十三条  网上超市商品价格定义:
 
 
  (一)超市价:供应商在网上超市实际销售商品的价格;
 
 
  (二)市场价: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至少三种市场来源的最低价格;
 
 
  (三)近60天成交均价:供应商在网上超市上近60天实际出售的同类商品的平均成交价格;
 
 
  (四)近60天价格趋势:供应商在网上超市近60天发布的价格走势;
 
 
  第二十四条  网上超市的超市价必须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执行。
 
 
  在网上超市公开征集入驻供应商文件中有关超市价格另定的品目按征集要求及《商品发布规则》确定超市价格。
 
 
  供应商需根据网上超市引进的第三方价格监测机构提供的价格依据及相关文件要求对商品价格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商品发布规则》填报、管理商品市场价和超市价,认真进行全网比对,确保其提供的价格真实有据,优惠可靠。
 
 
  网上超市任意商品竞价、议价、询价成功,有销售该商品的供应商,应根据《商品发布规则》及时调整该商品的超市价。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应按照品牌厂商提供的标准型号配置对商品进行报价,其报价应符合网上超市相关价格管理规定。在厂商标准型号基础上提高配置、服务标准的,也必须是厂商统一提供的配置、服务,并对相应的配置、服务进行分项报价,由采购人自行选购。
 
 
  第二十七条  网上超市管理执行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网上超市商品进行比价核查。引进第三方价格监测机构对网上超市相关商品价格进行监测,对不符合规定、价格偏离明显的商品进行处理。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根据规定可采用直购、竞价、议价和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下达订单后,供应商未确认时,可取消订单;因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人要求而退回订单的,采购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订单信息或需求进行修改,并继续执行相关流程,否则该订单将由系统自动取消。
 
 
  供应商确认订单后,采购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否则该订单将被系统自动关闭并取消,按《评价考核管理办法》对采购人行为予以记录。采购人若需再采购应重新报送计划、下达订单。
 
 
  第三十条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订单被采购人投诉或3个工作日未对订单做出响应的,按《评价考核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采购合同未盖章公布生效前,采购人可在网上超市在线提出取消订单,并写明理由,经供需双方协商同意后取消订单。
 
 
  采购合同盖章公布生效后,采购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否则该订单将被系统自动关闭并取消采购合同,按《评价考核管理办法》对采购人行为予以记录。
 
 
  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合同盖章公布生效后,原则上不允许取消采购合同。若确因不可抗力需取消采购合同的,应按规定在线提出申请,经网上超市管理执行机构认定后方可取消采购合同。
 
 
  第三十二条  采购合同盖章公布生效后,如遇产品升级换代,经供需双方协商同意,网上超市管理执行机构确认后,供需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经网上超市管理执行机构审核后上网公告,供应商应按补充协议履约。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付款应严格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采购人操作手册》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网上超市交易资金账户管理。
 
 
  (一)网上超市资金监管账户、对应银行及相关信息分级管理,由网上超市管理执行机构管理和维护。
 
 
  (二)网上超市的订单支付分级管理,出现订单支付异常时,由网上超市管理执行机构协同平台开发商、资金监管账户对应的银行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提供正规、真实的税务发票。发票盖章公司名称,必须与供应商在网上超市注册的公司名称一致,且发票信息必须与采购合同信息一致。供应商不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支付预付款后,供应商应及时按《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合同》履约,并按要求上传发货及签收凭证。
 
 
  供应商送达的货物无名称不符、外观损坏、包装损坏、物品缺失等情况。采购人应对照《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合同》进行签收,填写《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签收单》,配合供应商完成商品签收工作。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送达的货物出现名称不符、外观损坏、包装损坏、物品缺失等未按合同履行情形的,采购人可拒绝签收。供应商应严格按采购合同要求提供货物,因更换等行为引起的交货延误等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填写签收单的,供应商可通过网上超市规定流程提起在线投诉,经网上超市管理执行机构核实后,按《评价考核管理办法》对采购人行为予以记录。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发起验收申请应使用网上超市标准验收单模板,并完整填写以下信息:采购订单编号、双方单位信息、商品信息、发票信息、验收信息等。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应在供应商提请验收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对合同货物及相应的安装、调试服务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或服务是否符合采购合同中货物描述或安装、调试的要求。验收完毕后应填写《政府采购验收单》。采购人未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的,由系统自动认定验收通过并确认付款。
 
 
  验收时,采购人应对该订单进行客观真实的评价,若因验收超时由系统自动验收通过的,该订单将给予默认评价。
 
 
  由系统自动认定验收通过,或订单给予默认评价的,按《评价考核管理办法》对采购人行为予以记录。
 
 
  第四十条  网上超市货物换货或退货条件。
 
 
  (一)不具备货物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二)不符合明示采用的货物标准要求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四)货物经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的;
 
 
  (五)货物经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六)货物质量、运输过程中因保护不善造成货物受损、质保期临近等原因影响货物使用的。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下列违约情形的,应在验收单中注明,并要求供应商纠正。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的;
 
 
  (二)提供的货物型号、规格或配置不符合采购合同约定的;
 
 
  (三)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的;
 
 
  (四)货物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最高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五)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要求的;
 
 
  (六)其他违反合同中货物描述或安装、服务约定的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未通过验收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并可提交换货或退货申请,核实后予以做换货或退款处理。退换货时,应将货物的内带配件、随机附件、保修卡、说明书、发票、检测报告等随同货物一起退还供应商。换货或退货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销售货物的供应商承担。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情形,或者供应商在维护、维修等售后服务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应及时在线反馈。
 
 
  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自行负责;发现问题未向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反映,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改变评价结果,造成损失的,后果自负并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收货、验收和付款的,在采购人诚信管理中予以记录。
 
 
  第四十五条  供应商应依法参与网上超市交易活动,对其所参与的活动有异议的,可书面向网上超市管理执行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依法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或供应商发现网上超市交易中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向网上超市管理执行机构报告,或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六章  诚信评价管理
 
 
  第四十七条  网上超市管理执行机构根据《评价考核管理办法》对采购人和供应商网上超市交易行为进行诚信评价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采购人、供应商因违反相关规定,按照《评价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管理
 
 
  第四十九条  所有参与网上超市的采购人、供应商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采购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网上超市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之间应对产品信息、价格配置及其他情况进行互相监督。如发现问题可书面向交易活动所在地网上超市管理执行机构进行举报,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经查情况属实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网上超市管理办法》及《评价考核管理办法》对相关供应商进行处理;如存在虚假举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网上超市管理执行机构应严格按照《网上超市管理办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网上超市商品的市场调研和价格监测,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规范采购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评价考核管理办法
 
 
  为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交易行为,遵循政府采购的公平、公开、公正、诚实守信原则,提高采购效率,做好采购人和供应商网上超市交易行为诚信的评价考核,根据《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采购的采购人、入驻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供应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应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网上超市的采购、付款及验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人具体行为诚信评价考评管理依据《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采购人诚信评价细则》执行。
 
 
  第三条  入驻供应商应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网上超市的交易。
 
 
  供应商具体行为考评管理依据《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供应商诚信评价细则》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解释。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采购人诚信评价细则》
  2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供应商诚信评价细则》
 
 

 


序号

采购人失信行为

诚信评价

1

采购人所下订单经供应商确认后,采购人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后续程序操作导致订单被系统自动取消的

记失信1次,扣1

2

网上超市采购合同供需双方盖章发布后,采购人取消采购合同的

记失信1次,扣2

3

网上超市采购合同供需双方盖章发布后,采购人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支付采购预付款导致后续采购流程节点无法正常进行的

记失信1次,扣1

4

采购人在收到货物后不履行签收手续而被供应商投诉的

记失信1次,扣1

5

货物经采购人签收后,供应商按规定在线发起验收申请,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验收,也未申请延期验收而由系统自动验收的

记失信1次,扣1

6

验收完成后,采购人没有按规定及时对供应商供货行为和所采购货物相关情况做出评价,而由系统自动评价的

记失信1次,扣0.5

失信处理:

1.网上超市采购合同供需双方盖章发布后,采购人不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理后续采购程序手续的,系统将暂停该采购人的网上超市采购权限,直到该采购人办理完所有相应流程节点后,才能允许其进行下一次的网上超市采购。

2.采购人因被记失信行为而扣分累计达10分时,网上超市将暂停其网上超市采购权限,要求其整改,并将其失信情况报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当采购人整改完成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网上超市执行机构后,恢复其网上超市采购权限。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采购人诚信评价细则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供应商诚信评价细则

序号

内容

细项

供应商失信行为

诚信评价

处理方式

1

供应商信息

供应商入驻入库信息

供应商基本资格、业务资质或可能成为要件等重要信息错误的

记失信1次,扣1

责令纠正

供应商发生应当变更或需书面报告的事项而不及时进行变更调整或书面报告的

记失信1次,扣2

通报批评,责令纠正

供应商弄虚作假、伪造资信材料等被核实认定的

记失信1次,扣15

通报批评,责令纠正,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

2

商品

信息发布

不按网上超市商品发布规则上传商品信息,或超范围上传未经许可的商品的

记失信1次,扣0.5

责令纠正

夸大其词误导采购人,上架商品与实际不符的

记失信1次,扣2

通报批评,责令纠正

提供虚假商品信息被核实认定的

记失信1次,扣15

通报批评,责令纠正,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

信息维护

上架产品属于国家强制认证、强制或优先采购清单范围产品,其认证证书编号、清单等信息未及时更新,或所发布的商品为市场淘汰产品或停产产品未及时更新,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上架商品进行维护确认,或商品上架未达规定的保持稳定时间申请下架的

记失信1次,扣0.5

责令纠正

3

价格

价格维护

供应商借变更机型、配置升级之名趁机加价,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调整价格,或未及时更新维护商品价格信息,或当市场价(含竞价、议价、询价成交价及各省市协议供货价)低于网上超市价格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更新价格,或与自营平台商品价格未同步更新,或网上超市销售价高于自营平台价造成实际售价不符合价格管理要求的

记失信1次,扣3

通报批评,责令纠正

哄抬、操纵政府采购报价,或政府采购价格(包括产品及其配件、试剂、耗材等价格)明显高于同期相同商品市场平均价造成实际售价不符合价格管理要求的

记失信1次,扣15

通报批评,责令纠正,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

4

经营

交易行为

对采购人下的订单不及时确认,或交货时漏发、少发、发破损商品或发空包裹、错件的

记失信1次,扣1

责令纠正

无正当理由拒绝采购人订单的

记失信1次,扣2

通报批评,责令纠正

擅自更换配件,降低约定商品质量、服务或配置,以次充好,或擅自篡改原厂外包装,或所供商品的质量、配置或服务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的

记失信1次,扣10

通报批评,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

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未按采购结果签订合同,或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与采购人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或拒绝履行合同和有关承诺,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包括竞价结束后与采购人再次议价),或竞价、议价、询价成功后放弃成交资格,或串通、恶意报价,或已确认的合同、订单擅自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供应商,或影响采购活动正常继续进行的

记失信1次,扣15

通报批评,责令纠正,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

履约承诺

商品描述中未说明,在供货时,供应商以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为由另行收取费用,或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时间交货的

记失信1次,扣2

通报批评,责令纠正

因供应商原因超过合同约定的供货(或服务)时间达30日以上,或未执行国家三包政策的

记失信1次,扣5

通报批评,责令纠正

不正当竞争

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或以非法获得资料进行举报或投诉,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记失信1次,扣10

通报批评,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

5

服务

发票规则

供应商名称与发票开具人或公章不符,或未在与采购人约定的期限内开具发票的

记失信1次,扣1

责令纠正

拒绝采购人合理的开具发票要求的,或供应商自行设定提供发票的额外条件的

记失信1次,扣3

通报批评,责令纠正

响应时间

收到网上超市管理执行机构发出的要求其对交易有关事项进行处理和反馈通知后,超过5个工作日未进行处理和反馈的(检验、检测、鉴定、补正材料用时不计入)

记失信1次,扣1

责令纠正

6

评价

评分评价

以有偿或者其他不当形式迫使采购人违背意愿做出评价,或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他人信誉,或上传不实信用评价信息的

记失信1次,扣3

通报批评,责令纠正

7

法规事项

法律责任

网上超市供应商被行政执法部门判定有违法行为的

列入失信供应商黑名单

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清退

网上超市供应商在信用中国或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禁止参与政府采购行为的。


 

  失信处理说明:
 
 
  1、如供应商因同一事件同时违反多项规定情形的,将按最严重的事项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如不同事件出现上述并列失信行为事项的,将予以分别记录、扣分累计处理。
 
 
  2、本细则记分周期为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自然年,供应商的整改时间计入记分周期。
 
 
  3、当供应商一个记分周期内出现累计扣分达20分(含)时,将暂停其交易行为3个月,并要求其进行整改(以累计扣分达20分之日起算),整改时间到期后,供应商如欲继续参与网上超市交易,须向网上超市管理执行机构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经审核通过后恢复其网上超市交易资格,原扣分分数记入诚信档案,恢复资格后重新开始记分;每个记分周期所产生的分数都将予以记入诚信档案,对外公示保留3年数据。
 
 
  4、暂停交易行为不影响正在实施中的采购合同,供应商在整改期间应当继续履约完成在途合同,若整改期间出现本细则中相关情形的,将予以记录并计入下一次扣分,但若有产生加分相关事项,而其加分将不予记录。
 
 
  5、省级征集的供应商在市级网上超市发生失信行为的,市级网上超市管理执行机构根据本细则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扣分情况报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统一扣分(扣分时间按照文件送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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