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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82):资格审错了,该怎么办?

作者:刘亚利 发布于:2019-01-21 08:17: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公众号

亚利
 
  投标时,供应商一般都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单独密封提交资格文件,以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来审查。资格审查表都有投标人签字,不通过,审查表上会写清楚原因。如果有问题,当初提出,当场解决。但是如果资格审查真的搞错了,该怎么办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了评审专家可以当场修改评标结果的四种情形。这四种情形是: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二、分项评分超范围;三、客观评分不一致;四、评分畸高畸低。但是,在采购实战中,出现的评审错误不在这四种情形之列,而且不是在评审环节中发现的,比如资格审查错了,但在采购结果被质疑后才发现,这该怎么办呢?

 先来看一个案例。

2018年7月,一家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对医疗器械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到截标时有四家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共同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对四家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最终确定A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采购人确认后,发布了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发布后,供应商B向代理机构提交了质疑函,称中标供应商A投标时提交的产品注册登记已经过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要求重新评审并确定中标候选人为B。经核,B供应商的质疑事项属实,A的投标产品注册登记确实超过了有效期。但遗憾的是代理机构以资格审查错误不属于87号令规定的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为由进行了质疑答复。或者说,代理机构不支持B要求重新评审的质疑请求。

那么,在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招标活动中,如果出现资格审查错误,救济渠道在哪儿呢?本案例中B供应商遇到的困惑是否有解决路径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搜索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重新评审的相关规定除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外,《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两种情形:“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文)规定了五种情形:一、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二、分值汇总计算错误;三、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四、客观分评分不一致;五、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虽然财库〔2012〕69号文规定,资格审查错误可以重新评审,但却是在评审现场当场发现当场修改。而本案例资格审查错误是在中标公告发布后答复质疑时发现,严格来说是不适用的。同理, 74号令针对资格审查错误可以重新评审的规定没有局限于评审现场。但对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出现的资格审查错误的项目,援引用于规范非招标方式采购的74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样也是欠妥的。

这是87号令实施一年多来,一直困扰着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一个问题。

有业界同行认为,可按照《条例》第五十二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当供应商提出质疑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但关键的问题是,重新评审的情形和范围可以不受限定吗?

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在采购实践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配合质疑的评审委员会对重新评审都持相当谨慎的态度,严格按《条例》的原则性规定。而这个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重新评审的具体情形,导致可操作性不强。更何况,按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供应商的投标资格是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行审查的。按权责对等原则,配合质疑答复的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错误,是不会也不可能进行修改的。

资格审查出现错误时,纠错的渠道是不明确的。希望针对这一问题,有关部门给予充分的重视,完善资格审查错误的补救办法。

概括一下本期我的主要观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如果资格审错了,可以启动重新评审。但这是基于资格审查由专家进行而设计的,如果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采购人审供应商的资格,则74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新评审则不再适用。采用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如果没通过,投标人最好是当场提出,当场解决并且签字确认。中标结果出来后再质疑,损失很难挽回。

亲爱的政府采购同行,对资格审查错误在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后被质疑才发现,你有哪些好的处理建议呢?欢迎大家转发本期音频并在留言板上互动留言,也欢迎大家把采购实战中遇到的各种疑难杂症,在易采通APP2.4版有问有答频道提出。2019年1月起,易采通App升级到了2.4版,欢迎专业的同行下载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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