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单位
2019集采目录将待"深改方案"出炉后调整
财政部网站今日发布《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中央预算单位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暂仍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6〕96号)执行,待《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印发后再行调整。
据了解,《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2月21日公布。
关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目录》规定: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目录》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下面是文件原文: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9〕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家监委,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
经国务院同意,中央预算单位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暂仍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6〕96号)执行,待《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印发后再行调整。
财政部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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