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6-2018年度集采目录和限额标准
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2018年度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我们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进行了调整和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自治区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含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或非财政性资金(与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的),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和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的项目时,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采购人因特殊原因,确需按分散采购形式采购的,根据《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政府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购[2016]30号)规定办理。
三、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货物类同类项目达到150万元(含150万元)、工程类同类项目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服务类同类项目达到150万元(含150万元),应当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政府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购〔2016〕30号)规定办理。
四、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标注*号的项目,属区本级政府协议定点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项目时,应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购〔2007〕22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不属于自治区区级2016-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但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要按自治区区级2016-2018年度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附件3)执行。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采购限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限额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采购人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要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招投标等采购事宜。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如有特殊情况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按照《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政府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购〔2016〕30号)规定办理,经批准后采购人方可实施采购。
六、政府采购原则上要求购买国内产品和服务,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要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确需购买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核准手续后执行。
七、属于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和计算机、打印机、空调、照明产品(包括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单端荧光灯、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电视机、电热水器、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大类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采购,必须优先选择国家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最新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清单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公布)中的产品。
八、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2016-2018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编报、政府采购计划上报及执行和采购合同的履行,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备案程序的通知》(新财购〔2016〕3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属于《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暂行)的通知》(新财资管〔2015〕72号)规定的产品,严格按照资产配置标准执行,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在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中安装、升级或卸载软件。
十、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行〔2015〕39号)规定,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举办的以外,必须在每年招标确定的定点宾馆召开并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十一、对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由部门或系统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部门或系统可自行组织,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有关主管部门或采购单位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必须向财政部门上报部门集中采购审核表,先经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审核,再报经政府采购办备案。
(二)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组织采购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应制定内部的相关管理办法: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三)各有关主管部门在上报部门集中采购审核表时应事先选择采购活动组织实施机构(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自行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办确定采购方式后下达部门组织实施采购;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需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公告并将确定的采购代理机构报政府采购办,由政府采购办将项目下达给确定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四)各有关主管部门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时需变更采购方式的,按照《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政府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购〔2016〕31号)规定办理。
(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单位除上述品目的专业设备外,其他采购项目仍按原有程序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的品目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为准。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采购,按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办理。
十三、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和目录以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行为,要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十四、各地、州、市应根据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适当扩大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采购限额标准,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十五、本《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举报和投诉。联系电话:0991-2816875,2831742。
十六、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新财购[2015]51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16-2018年度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各部门各单位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时,单项或批量金额达1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其中单项采购金额达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单项金额达300万元的工程项目,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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