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68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部级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数据库一体机项目”(项目编号:XCGZX2018-0110)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江苏省无锡市钱荣路88号
当事人2:北京里文恒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69号3至4层4单元505
当事人3:北京鑫裕富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中关村数字物流港1219房间
当事人4:北京北斗兴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8号平房
当事人5: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无锡市滨湖区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0号楼3层
二、基本情况
采购人认为:供应商恒鑫公司、富华公司、兴业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恒鑫公司、富华公司、兴业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授权代表社保缴纳证明均与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官网的查询结果不一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此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代表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并作为资格条件,缺乏合理性。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恒鑫公司、富华公司、兴业公司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代表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并作为资格条件的行为限期改正。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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