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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15则信息公告 包括投诉处理决定等

作者:董莹 刘诗扬 发布于:2018-10-15 08:47: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日前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了解到,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栏10月10日、11日共发布15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五十八号至第六百七十二号)。其中,包括投诉处理决定公告7则,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3则,行政处罚决定公告4则,举报处理决定公告1则。
 
 
  本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不少投诉都缺乏事实依据,这需要引起供应商注意;而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经梳理如下:
 
 
  1.磋商文件将特定金额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
 
 
  2.项目适用法律和采购程序错误
 
 
  3.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合作协议》首页和签字盖章页与签订方存档件不一致
 
 
  4.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5.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应当重新评审的情形而重新开展评审
 
 
  6.评审专家未参加第二次评审,却将其作为评审专家予以公告
 
 
  7.评审专家使用手机拍摄评标资料
 
 
  8.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9.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10.将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资格认证和原厂商出具的授权及售后服务承诺函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的情形
 
 
  从本次发布的信息公告来看,记者认为有几则需要注意:
 
 
  信息公告第六百六十号涉及的“哈尔滨工程大学综合体育馆场馆照明系统供货及安装工程项目”出现了未依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问题。记者查阅了该项目的招标公告,其中出现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资格后审方式”等说法,财政部认定本项目存在适用法律和采购程序错误的问题,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这样的问题在财政部的判例中曾经出现,但并不多见,相关各方应注意实际操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信息公告第六百六十二号涉及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福建分中心物业管理和餐饮服务采购项目”出现了代理机构组织两次评审的情况。经审查,本项目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应当重新评审的情形。这里记者将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重新评审的情形再拿出来给大家看一下,政府采购活动中,除了这些情形外一律不得重新评审:(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六十七号,可能是本次发布的信息公告中最为重要的一条。
 
 
  这是一则举报处理决定公告,举报人反映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没有获得《销售许可证》,将防火墙产品作为路由器响应,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问题。经审查,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未取得《销售许可证》,所投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
 
 
  记者认为,本则公告的重要性在于,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不是简单的再去审核投标人的“应标能力”,而是非常明确的指向了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并且处理时非常严格,首先认定“所投产品不合规”,之后明确“未取得相关材料”与“提供虚假材料”是不同的。财政部最终认定“中标供应商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但成交结果无效”.
 
 
  最后,信息公告第六百七十一号有值得关注之处。代理机构在公布中标结果后收到质疑函,经原评审委员会对质疑单位提出的质疑问题进行复核,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投的身份认证网关产品型号与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不符,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除中标供应商外,本项目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本项目应废标。代理机构就此发布了中标结果变更公告。中标供应商对变更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后提起投诉。
 
 
  此次财政部信息公告显示:经审查,投诉人投标文件及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显示,投诉人投标文件中产品型号前后表述不一致属于笔误,评审专家评审时也认为笔误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认定废标行为无效,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这里出现了一个有意思的现象,采购人、代理机构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复核时,原评审委员会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投的身份认证网关产品型号与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不符,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而财政部审查时,原评审委员会表示“投诉人(原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产品型号前后表述不一致属于笔误,评审专家评审时认为笔误不影响采购结果”.这里出现了两种相互矛盾表述,记者认为此判例可能会引起业界一些争论:“废标”到底应该由谁做出?
 
 
  原18号令中将废标权交给了采购人、代理机构(原18号令第五十七条 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但87号令中删去了这一条款,目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仅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应予废标,但并未明确废标决定权的归属。
 

  以下为公告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五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证监会高清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80198)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9号唯实大厦1006室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6号金阳大厦5003室
 
 
  相关供应商: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桥)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498号12幢21302;21319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上海金桥投标产品“液晶电视”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55寸硬屏”的要求。2.上海金桥投标产品“高清视频会议终端”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自带不少于3路音频输出接口”的要求。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目前没有针对“液晶电视”屏幕软硬指标明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海金桥的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上海金桥投标产品“高清视频会议终端”制造商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原厂商声明函”显示,投标产品“高清视频会议终端”满足招标文件上述指标的要求。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五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大连理工大学开发区校区校园网络机房设备购置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DUTAKC-2018011)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大连理工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中国大连高级经理学院3号楼大连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305室(大连市高新园区红凌路777号)
 
 
  当事人2:大连宏旗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旗公司)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营城子村
 
 
  当事人3:大连奥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远公司)
 
 
  地  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32号B座24层2401号
 
 
  当事人4:辽宁金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晟公司)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东路299号901、902、903室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采购人仅提供PDF格式文件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故意为难供应商。2.本项目磋商文件要求的UPS设备为工频机,而宏旗公司响应产品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存在以高频机冒充工频机谋取成交的情形。3.UPS设备成交价格高于市场价近一倍,且过于接近预算。4.供应商涉嫌恶意串通。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采购人仅提供PDF格式的磋商文件,故意为难供应商的问题。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采购人存在故意为难供应商的情形。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宏旗公司响应产品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以高频机冒充工频机谋取成交的问题。经审查,结合宏旗公司响应文件及制造商提交的说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宏旗公司响应产品不满足磋商文件相关技术要求。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宏旗公司报价不合理的问题。经审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不是决定成交的唯一因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宏旗公司存在报价不合理的情形。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恶意串通的问题。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此外,本项目磋商文件将特定金额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六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哈尔滨工程大学综合体育馆场馆照明系统供货及安装工程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2018-GFSG-150)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沈阳金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83号
 
 
  被投诉人: 宜国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四大道399号汇智广场中楼401室
 
 
  当事人:哈尔滨工程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145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的业绩要求不合理。2.本项目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的品牌要求不合理。
 
 
  三、处理结果
 
 
  经查,本项目适用法律和采购程序错误,不再对投诉事项逐一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针对本项目适用法律和采购程序错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六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四川大学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平台互联网+检验检测系统采购项目(第二次)”(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jzcga2018004)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南京朗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智路兴智科技园B栋第8层南侧
 
 
  被投诉人: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8栋
 
 
  相关供应商:成都惠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惠勒)
 
 
  地  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4栋14层5号
 
 
  当事人:四川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供应商成都惠勒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成都惠勒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合作协议》首页和签字盖章页与签订方存档件不一致。上述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此外,在投诉事项审查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本项目中标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六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福建分中心物业管理和餐饮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TC180N299)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
 
 
  当事人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南路2号院1号楼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认为:有一位评审专家未参与本项目详细打分评审,中标公告公布的评审专家名单中不应出现其姓名。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代理机构分别于5月25日、26日组织两次评审。本项目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应当重新评审的情形。某评审专家未参加第二次评审,不应作为评审专家予以公告。
 
 
  此外,在举报事项审查过程中,发现某评审专家使用手机拍摄评标资料。
 
 
  综上,本项目采购过程出现了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九)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九)项、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对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的行为限期改正,责令评审专家对拍摄评标资料的行为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六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长寿路1111号6F02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横沙和外高桥基地委托管理(2016-2017年度)”、“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耙吸挖泥船、自航泥驳及拖轮船员服务(2016-2017年度)”、“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绞吸挖泥船船员服务(2016-2017年度)”、“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交通船、航政船运行服务(2017-2018年度)”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六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体育总局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开发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ZB2018/10)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20号楼E座2、3、4层
 
 
  被投诉人: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以下简称器材装备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3号
 
 
  当事人:国家体育总局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以下简称财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5号
 
 
  相关供应商:大连中软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中软)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数码路北段21.23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器材装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组成违规,器材装备中心自行补足评审专家未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投诉事项2:大连中软低价恶意竞争。投诉事项3:评标委员会存在评分计算失误、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投诉事项4:其他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由项目经理现场述标并演示产品功能。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器材装备中心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了一名评审专家,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评标委员会要求大连中软对其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大连中软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报价为有效报价,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评分计算失误、评分畸高畸低、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及违法违规评审的情形。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4,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的评审行为。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六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地  址:上海市威海路48号21楼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耙吸挖泥船委托管理服务(2014-2015年度)”、“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横沙和外高桥基地委托管理(2016-2017年度)”、“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耙吸挖泥船、自航泥驳及拖轮船员服务(2016-2017年度)”、“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绞吸挖泥船船员服务(2016-2017年度)”、“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交通船、航政船运行服务(2017-2018年度)”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30号)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六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化监管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WKZB1811BJI300458)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中科银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云会里金雅园过街楼六层6912室
 
 
  被投诉人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被投诉人2: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五矿大厦D座206室
 
 
  相关供应商:律城信核(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律城信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1号楼2层201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关于“国家部委”的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2.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单独排除采购人的业绩,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3.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规定,若投标人为企业征信机构或个人征信机构得2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4.招标文件的工期要求,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采购人与律城信核涉嫌恶意串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2、3、4,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此外,未发现采购人和律诚信核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六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三、四教标准化考场建设项目第二次”(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jzcga2017023)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四川省广汉市三水镇高店村
 
 
  当事人2: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8栋
 
 
  当事人3:四川优莱特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莱特公司)
 
 
  地  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中山大道北三段41-43号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优莱特公司所投产品没有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销售许可证》),且优莱特公司将防火墙产品作为路由器产品进行响应,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2.成交产品网络交换机具备“4个千兆非复用SFP光口”,而优莱特公司的应答为“4个万兆非复用SFP光口”,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3.优莱特公司成交产品核心交换机不符合谈判文件有关参数要求,且为负偏离响应,应当视为无效响应,成交无效。4.成交产品SIP网关/媒体转发服务器不符合谈判文件有关参数要求。5.成交产品高清网络存储录像机不符合谈判文件有关参数要求。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优莱特公司所投产品没有获得《销售许可证》,将防火墙产品作为路由器响应,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问题。经审查,优莱特公司所投产品未取得《销售许可证》,优莱特公司所投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优莱特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优莱特公司对网络交换机的响应为“4个万兆非复用SFP光口”,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问题。经审查,优莱特公司所投产品满足谈判文件参数要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优莱特公司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情形。
 
 
  关于举报人反映优莱特公司对核心交换机指标作出负偏离响应,应当视为成交无效的问题。经审查,核心交换机有关的技术参数不属于本项目实质性要求,不属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成交无效的情形。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SIP网关/媒体转发服务器相关参数均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问题。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成交产品不满足谈判文件有关技术要求。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高清网络存储录像机相关参数均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问题。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成交产品不满足谈判文件有关技术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六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多波束测深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2018NJGCJ-CG1)举报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江边路9号
 
 
  当事人2: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06幢6楼
 
 
  当事人3:江苏中海达海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达)
 
 
  地  址: 南京高新区惠达路六号北斗大厦16楼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本项目第一包废标理由不成立,采购人和中海达涉嫌恶意串通。2.中海达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了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问题,经审查,本项目第一包的废标理由不成立。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采购人与中海达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不足以证明中海达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项目第一包的废标理由不成立。
 
 
  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上述问题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六十六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118号1-19层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西北民族大学榆中校区校园安防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称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评分因素未细化与量化、将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资格认证和原厂商出具的授权及售后服务承诺函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七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西北民族大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西北民族大学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西北新村1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西北民族大学榆中校区校园安防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称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评分因素未细化与量化、将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资格认证和原厂商出具的授权及售后服务承诺函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西北民族大学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西北民族大学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七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工程(一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备采购”(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71235)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9号唯实大厦1006室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应急部(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其投标文件全部满足招标文件有关废标条款的要求,不存在废标因素,也不存在所投产品与证书型号不符的问题。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投诉人投标文件及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显示,投诉人投标文件中产品型号前后表述不一致属于笔误,评审专家评审时也认为笔误不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认定废标行为无效,责令采购人、国采中心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七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服务器、存储、软件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80457)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汉博利特(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褡裢坡村村委会北(体之杰院内二层219室)
 
 
  被投诉人1: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45号
 
 
  被投诉人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和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3为:招标文件关于“配置故障诊断面板”等8项技术指标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2、3,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相关技术指标要求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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