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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67):联合体投标和分包有什么不同

作者:刘亚利 发布于:2018-10-05 06:12: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公众号
亚利聊政采
 
  关于联合体投标的问题亚利已经聊了两期,有人在留言板上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联合体投标分包在操作上有何区别?
 
  分包,在工程项目中使用较多。什么叫分包呢?工程总承包商获得一个建设项目,把其中一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这种行为就叫分包。分包,是因为一些大型项目工作量大、工期紧,难以由一家中标人完成,采购人就需要把采购项目分成几个包来进行招标。政府采购也引入了分包的做法。《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如果合同分包履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中标供应商分包后仍然要对整个采购项目负责,即使对分包供应商承担的项目也要负连带责任。分包供应商由于没有参加投标活动,一般情况下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分包协议。这就是说,分包供应商违约必须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中标供应商再向分包供应商追偿损失。合法的分包必须满足四个条件:一,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二,只能是一次性分包,也就是说,分包单位必须自己完成项目,不得将其承担的项目再次分包;三,分包必须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四,总承包商只能将项目中的非主体、非关键性部分发包,不得将主体关键部分分包出去。通常情况下,工程项目分包部分占到项目总额的30%。
 
  联合体呢,是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是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也就是说,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所有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二,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第三,所有供应商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联合体中的所有供应商都参加了政府采购活动,而且必须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与分包不同的是,联合体中的一方不能代表其他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时,联合体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说,联合体中的一方如果违约,采购人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政府采购引入联合体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强强联合、优势互补,保障技术复杂、规模巨大、时间紧迫的项目有良好的实施效果;二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需要。可见,分包和联合体投标这两者是有许多不同点的。
 
  一般情况下,一个项目是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采购的。但一些大型项目或一些技术复杂的特殊项目包含的品目种类和专业技术非常丰富,作为一个巨型项目进行采购会大大降低招标的竞争性。这时,分包可以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达到良好的采购效果。在采购实践中,分包过多可能会导致投标人准备标书过多,评委评标时间过长,不利于项目管理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所以,分包在操作时应当注意五个要点:
 
  一是分包必须以投标单位独立实施为原则。分多少个包,既要利于竞争,又要利于管理。
 
  二是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所分各包的责任界线,各标段交接部位的界线尤其要明确责任,以免因责任不清引发争议和扯皮。
 
  三是对于工程项目,现场的平面布局应作好统一规划,既要考虑空间上的相对独立,又要考虑布置的合理性与安全性。对现场的临水临电、接线、道口位置都应明确相应的责任方。
 
  四是对于物业管理项目,同一个门牌号的物业采购项目,是不能拆分两个项目整体分包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一个区域内只能有一家“物业公司”。 物业管理中的分包是指单项分包,比如电梯、保洁、保安等,不可以整体分包。
 
  五是对于工期很紧的大型采购项目,在制作招标文件时,采购人应该考虑到两个或多个包授予同一中标单位时,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施工设备和投入本项目的资金等资源和能力是否跟得上。如果一个中标单位难以完成,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个投标人可以同时投多个包,但只能中一个包。
 
  再聊聊联合体投标需要注意的五个操作实务问题:
 
  一是对联合体的要求应当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标明。能否成立联合体或联合体各方的资质要求,都应在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写清楚。
 
  二是如果采购人决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如果没有明示,则应当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是如果接受联合体投标,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联合投标协议,要求投标人在协议书中明确投标的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明确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另外的联合体,再来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四是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特定的资格条件。该部分工作必须由具有特定资格的一方完成。
 
  五是联合体投标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联合协议实质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
 
  由此可见,政府采购的“分包”和“联合体投标”在其目的和操作方面还是存在诸多不同点的。采购代理机构接到大型采购项目后,应当与采购人沟通协商,是接受联合体投标,还是划分标段,分包实施采购。在划分标段内,明确规定投标企业资质,如果一种资质不够,是否需要联合体投标,或一个总承包资质即可解决无须再提出其他要求,或不允许分包等,都要将具体要求写清楚。
 
  亲爱的政府采购同行,上述观点你认同吗?欢迎在留言板上分享。也欢迎大家把采购实战中遇到的各种疑难杂症,在易采通APP2.3版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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