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带量采购操作方法明确 将在北京等11城试点
9月13日记者获悉,国家试点联合采购办公室9月11日在上海召开工作座谈会,会上介绍了药品集中采购的要求及操作方法。国家医保局等政府部门人士、11个试点城市的集采小组人员、50多家国内外药企以及业内专家参加了会议。
图片来源:采访对象提供
参会人士对记者透露,药品集中采购针对的是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品种。国家药品带量集采将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深圳、沈阳、大连、西安、成都、厦门11个城市进行试点。
上述人士表示,截至集中采购公告发布前一日,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并且,设定了3种集中采购形式,采购量是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设计。
其中,三种采购形式分别为:入围 3 家及以上,招标采购。入围 2 家,议价采购。入围 1 家,谈判采购。
此外,采购周期为一年。“一年用完合同用量,明年重新再来一次竞争。”该人士表示,重新采购时,会有更多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参与进来,竞争将更激烈。
与此同时,药企回款也有所保障,各城市要求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用于给生产企业付款。
该人士表示,在不低于采购金额30%底线的基础上,每个城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经济水平统筹来安排。从会上了解到,目前上海可能会全额垫付。
医保支付标准方面,是中选企业的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60%到70%采购部分,如果药价高于中选价,则患者自行承担。如果低于中选价,就实报实销。
该人士透露,企业申报价格和议价在十月中旬同一天进行,后续将陆续公布结果并执行。“4+7城市落地时间不一样,有个先后顺序。”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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