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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54):怎么编制采购文件才能逢考必过?

作者: 发布于:2018-07-06 08:11:0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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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


  进入7月,2018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拉开了帷幕。面对大检查,代理机构怎样做才能逢考必过呢?

  我们知道,财政部6月份发布了37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通报了2017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结果。这正好给逢考的代理机构提了个醒。

  仔细研读这37则信息公告,发现有33则涉及采购文件(含信息公告)编制不规范的问题。归纳起来各种的不规范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第一,涉及政府采购政策的有11则。信息公告、采购文件作为要约邀请,未列明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没有载明给予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这与政府采购的要求相背离。为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从2004年起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府采购政策文件,主要有:《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要求在政府采购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财政部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14号文(《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135号文(《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都要求在信息公告、采购文件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信息公告、采购文件属要约邀请,不载明给予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等政策要求,就使得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成了空谈。从以往历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结果也可以发现,信息公告、采购文件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存在的问题都占相当大的比重。

  第二,涉及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的有15则。主要有三个突出表现。一是“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的规定;二是“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计算方法错误,不是低价优先,而是以算术平均价作为基准价”。财库[2007]2号文规定,“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也就是说,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的计算适用低价优先法”;三是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近年来,评审要素不细化、不量化的现象呈上升逐势,使得评审标准弹性过大或者模糊不清,给评审专家留下了不当的发挥空间,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2017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有8例,2018年的监督检查此类问题肯定也不会少,财政部2017年发布的10个指导性案例第9个案例说的就是这个问题。这反映了一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制度的不了解、不熟悉,专业素质匮乏。法律意识及专业水平亟待提高。

  第三,涉及供应商资格条件的有17则。近年来国家在减政放权、优化竞争环境方面下了大功夫。但仍有部分政府采购项目继续沿用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认证作为资格条件。在2017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有6例。有的把供应商规模条件诸如注册资本金、利润、税收、资产、人员等作为资格条件;有的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时设置门槛;有的资格条件提的过高不切合实际,或者与项目的具体要没有内在关联等。相反,对于应有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声明,却不作要求。这也反映了部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法律意识淡薄。

  第四,涉及信息公告的有6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反映了政府采购“公开”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财政部对信息公告的管理现有19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135号文来具体规范。部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缺胳膊少腿的不规范现象比较严重。

  纵观2017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告,可以明显发现采购文件编制质量仍是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守法意识,不再走流程化采购的老路,而要提升专业化水平,会提出完整明确合规的采购需求,会编制完整明确合规的采购文件,以适应不断规范的政府采购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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