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_政府采购信息_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亚利聊政采(152):原件审查违反程序是否露出围标马脚

作者: 发布于:2018-06-21 08:00:4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公众号
(请点击这里播放语音)


001PPP.jpg

 

  一年一度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大扫除”马上就要开始了。近日,财政部发出通知,决定启动2018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时间从7月开始,到11月底结束。检查的内容呢,还是十个环节: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收退、合同管理、质疑答复。对此,代理机构应该注意些什么呢?我想连着几期来聊聊这个话题,也给大家提个醒。


  先看一个案例:
  某省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抽检了一个装修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采用的综合评分法。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应当给评审专家提供各类资质证件的原件,其中“商务评分”中有一项分值为“15分”,需要在评审时提供给专家三个认证的原件,否则不得分。检查时发现,五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和符合性检查。有四家供应商提供了三个认证的复印件且都盖有公司的公章,但都得了零分。五家中的一家得了15分。为什么这四家都得了零分呢?该项目负责人说,这四家供应商都没有给评审专家提供三个证书的原件。


  检查人员看完这个装修项目的全部资料后发现,中标供应商综合得分高达90多分。未中标的四家供应商得分相差不多,都是50分左右,而相差的40分都是因为专家评审时没有提供原件扣的分。


  案例说完了,疑惑也来了:第一,专家评审时需要核对原件吗?第二,认证是不可或缺的吗?第三,供应商为什么不在评审时提供原件?第四,为什么未中标的四家供应商都没有提出质疑?


  先看第一个问题:专家评审时需要核对资质原件吗?目前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没有回答这个问题。所以,要求供应商带齐所有的证件原件,在专家评审时随时备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目前符合87号令规定的通行做法是,对于招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供应商在报名后或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开标前要提供证件原件。原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审查。审查后交供应商带回。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进入评标环节。按照87号令的规定,评审专家不需审查供应商的资格证书的,原件、复印件都没有必要审查。


  可能有人会问,如果投标供应商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是假证件,怎么办呢?大家知道,潜在供应商成为中标供应商之后,有一个公示程序,未中标的供应商可以对中标供应商进行监督。大家也知道,同行的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如果中标供应商被质疑或投诉为资质造假,则要被列入黑名单的,后果很严重。而且,在签订合同前,采购人还可以要求查看相关证件的原件,这也是防范供应商资质造假的一个重要关口。


  从减轻供应商负担的角度,可以在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上查到的证件,最好不要让供应商再背着原件在全国各地跑来跑去的投标。从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的角度,审查资格条件是采购人的责任而并非评审专家的职责。按照87号令,评审专家的评审重点是技术因素和商务因素。所以,评审专家不该也不必去审查或核对证件原件。


  再看第二个问题,认证是不可或缺的吗?


  一个预算资金不足400万元的周转房装修项目,在“商务评分”中每个认证5分,三个认证15分,占“商务评分”50分的30%,占整个100分的15%。在这类装修项目中,认证真的不可或缺吗?有必要用15分的高权重来体现吗?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这类现象并非个案。首先,类似认证的发证部门较多,花钱、花时间就可以办一个。所以,这类认证说明不了什么问题,也代表不了供应商的真实水平,更不是政府采购法规和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所规定供应商必须拥有的。其次,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也好,减轻企业负担也好,应在特定的政府采购项目要有内在关联的采购需求上,可以通过类似项目业绩来体现,而不是要求名目繁多的认证。其三,有认证并非能百分之百地保证质量。保证质量,还是要靠采购人的责任心和需求的科学完整与合理,加上验收的认真把关。所以,认证应只是一个参考因素或是评分因素,不应既是资格条件又是评分因素;3-5分即可体现认证的价值,占15分的权重实在太高了。


  接着看第三个问题,供应商为什么不在评审时提供原件?


  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明确要求,评审时看原件,没有原件不得分。暂且不谈该要求合理不合理,供应商为什么不提供、不响应,甘愿丢掉这么15分呢?


  我推测有五种可能:一是四家供应商都没有看到招标文件中要求评审时给专家提供原件;二是四家供应商都没有所要求的认证,其提交给采购人的证件复印件是伪造的,根本提供不了;三是四家供应商都同时在参与其他项目的投标,也需要原件,所以对这个装修项目提供不了原件;四是四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都是中标供应商做的,拉来围标的,原件是拿不到的;五是四家供应商是来帮助围标的。一方面,五家参与投标,达到了三家以上的法定数量,哪怕是有一、两家在符合性和资格审查中被判定为无效投标,也还有三家。因为是综合评分法,报价最高的也可能中标。于是,其他四家供应商都不提供原件,仅此一项就少了15分,中标供应商报价高也可以得分最高,稳稳地高价中标。


  最后一个问题,为什么未中标供应商都没有提出质疑?


  该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专家评审中需提供原件。此规定明显不符合专家书面评审、不寻求外部证据的法理,也不符合87号令规定的资格审查程序。且最后中标供应商与未中标供应商的综合得分分差高达近40分,却没有一家未中标供应商提出质疑。有几家供应商是南方的,不远千里,耗时费力,参与了投标,却任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违规而失语,甚至于放弃质疑投诉等维权行为,有点不可理解。为什么不去质疑投诉?你懂的!来围标的目的达到了,还质疑投诉什么呢?


  综上所述,该项目具有围标嫌疑。审资格时应该看证书原件而看了复印件,评审时不需看证件原件或者看复印件就ok的,非要看原件。如此违反程序的反向操作,完成了一桩由中标供应商或采购人操纵,采购代理机构“协助”的 “完美”的围标活动。


  亲爱的政府采购同行,对上述观点你有不同意见吗?欢迎在留言板上分享你的见解。也欢迎大家把采购实战中遇到的各种疑难杂症,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提出,也可以回答同行提出的各种问题赢得积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zfcgxxb)公众号(转发请注明来源)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