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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51):财政部门监督人员可否进入评审现场

作者: 发布于:2018-06-13 08:04: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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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7、148音频我们分别讨论了采购人的纪检人员和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否可以进入评标现场的问题?最近又遇到一个问题:财政部门的监督人员可否进入评标现场?


  有这么一个案例:
  在一个网络系统项目的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技术指标进行审查时,采购人代表突然身患急症被送往医院。因为缺少了一名评委,代理机构征求了其他评委的意见,决定继续评审,随后再请那位采购人代表签字。正要开始时,隔壁监督室传来财政部门监督人员的声音,说代理机构这样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该按照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所以,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等患病评委回来,或者由采购人重新选派评委参与评审。代理机构只好按章办事,暂停了评审工作,并通知采购人重新派人携带授权书参加评标。这事过后,代理机构一寻思,不对呀,财政部门的监督人员怎么会出现在评审现场,按照87号令第六十六条规定,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明确授权财政部门的监督人员进入评标现场。财政部门这样做合法吗?

  这个问题引发同行热议,有支持也有反对。有人认为,按照依法行政的“法无授权不可为” 的要求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财政部门监督人员进入评标现场没有法律授权,是不可以的,否则就是违法滥用职权。也有人认为,《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因此,财政部门有权随时随地对任何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究竟哪方更有理呢?

  我们知道,政府采购监督是指对政府采购活动开展前、开展中和开展后各个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也称标前、标中和标后监督。《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赋予了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执法监督权:“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监管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范围,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政府采购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至第八十二条所规定的监督处分权也绝大部分属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行政职权。因此,财政部门参加政府采购任何一个阶段的监督检查是天经地义的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87号令第八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综合上述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财政部门可以随时随地行使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这时,也许有人会问:财政部门到现场监督不就相当于参加了政府采购活动呢吗?《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我认为,财政部门的监督行为并非等同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的监督行为具体来说有六个方面:
  一是对政府采购要素的监督,如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产品信息库等市场要素的监督,实行动态管理和加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行为等。
  二是实行不预告的执法监督。严格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执法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置。
  三是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监督。即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四是优化监督方式。进一步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整合优化政府采购上游环节,制定标准监管工作程序,以及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
  五是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情况的监督。即依法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以管理功能完善、采购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建设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
  六是加强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监管。加强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的业务考核培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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