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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取消施工许可证资金到位证明

作者:孟德喜 发布于:2018-06-11 08:25:56 来源:e招标学苑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进管理方式改革和创新,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决定全面清理各类证明事项,更多消除群众和企业办事烦恼;确定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以诚信立身兴业。


  在全面清理各类证明事项方面,会议明确:年底前先行取消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资金到位证明等一批证明事项,这一决定引起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受到广大建设单位拍手叫好!


  在此之前,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被要求提交施工许可证资金到位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这一要求给建设单位带来了一定的麻烦,比如按照《建筑法》的规定,虽然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但是由于某种原因资金没能及时到位,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但是建设工程急需开工,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无法开出资金到位证明,导致虽然确定了施工单位却迟迟不能开工的困境。也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这样做是为了保证工程施工按照计划正常进行,初衷是好的。不过,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虽然提交了资金到位证明,也无法保证建设单位不挪用资金,也无法保证当前普遍存在的施工单位被强迫垫付资金的状况,事实上这一做法并没有达到对建设单位规范和监管的目的。


  其实,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还普遍存在一个霸王条款,这让建设单位叫苦不迭!就在近期,小编应邀参与某个省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状况的全省调研,调研中发现,省内多个市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交施工招标项目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证明,否则不能办理施工许可证。这一规定引起建设单位的普遍不满。按照当地规定,并不是所有施工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比如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但是为了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还是“从了”。强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属于利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主体的自主权,这无疑是对《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63号文)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误读,损害了市场主体的利益,这一规定务必清除,这与63号文要求相符合,要求“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此次,“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资金到位证明”这一事项被先行列入“年底前先行取消一批证明事项”中,充分体现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根据这一理念,“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供进场交易证明或使用特定的交易系统”这类事项也应该被取消。


  “法无授权不可为”,即对政府而言,凡是未经法律授权的事,都不能去做。“建设法治政府,这尤为根本,要把法律放在神圣的位置,无论任何人、办任何事,都不能超越法律的权限,我们要用法治精神来建设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现代政府。”李克强总理在上任之初作出上述承诺,此后多次在公开场合提及要建立政府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要求政府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法定职责必须为”。


  综上,上述做法与当前国家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进管理方式改革和创新的总体要求不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监管机制才是新时代的主旋律。未来,企业的诚信比黄金还重要,不重视自身信用的企业,必然会被市场所淘汰,正所谓以诚信立身兴业才是王道。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63号文》


  (十)开展规则清理。各省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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