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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松伟:“建设工程领域取消投标保证金”纯属误读!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18-06-12 17:16:3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建设工程领域为减轻施工企业负担,都取消投标保证金了。政府采购也该顺应潮流取消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保证金、谈判保证金、磋商保证金、询价保证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近期在各地采访时经常听到这样的声音,一些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也刊登了这一方面“言之凿凿”的文章。甚至一些地方的人大代表还就此向财政部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希望财政部门借鉴建设工程领域做法取消政府采购活动的保证金。


  那么,建设工程领域是否已经全面取消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活动该不该取消各类保证金呢?记者采访了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专家、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总编辑张松伟。他表示,目前建设工程领域并没有取消投标保证金,“建设工程领域取消投标保证金”的说法纯属误读!是以讹传讹!


  那么,为何会出现工程领域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虚假消息呢?张松伟介绍,2016年3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63号)要求,清查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并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2016年5月日1日前将保证金取消、保留和调整意见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该通知发出后,业界人士纷纷热议,有人推测工程领域投标保证金可能会被取消,有人直接断定,工程领域投标保证金会被取消。


  “为了吸引眼球,有自媒体在转发上述通知时,直接给扣上《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将取消》的标题,文章的点击量是上去了,却在业界造成了很大的误会,或者说是误导,我在很多地方讲课都被问到--工程领域的投标保证金被取消了吗,政府采购的投标保证金还能收取吗?”张松伟说,这让他苦笑不得。 “实际情况是,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2016年5月,汇总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情况之后,把有关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的清查工作情况上报到了国务院,2016年6月27日对外公开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说得非常明确,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十分清楚,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目前是可以依法依规进行抽取的。


  张松伟介绍,关于投标保证金还有一个误读需要更正,投标保证金不是定金。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缴纳投标保证金主要是为了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约定的时间内不得任意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以不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张松伟同时还指出,目前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于“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不是强制性要求,而是授权性规范。也就是说,招标人可以收取,也可以不收取。另外,还要注意投标保证金收取的金额不能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换言之,只要在采购项目预算的2%以内,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投标保证金收多收少、收还是不收。


  在张松伟看来,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谈判保证金、磋商保证金、询价保证金)是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授予采购人的私权利,应由采购人根据市场状况、供应商诚信程度等因素,综合决定是否收取保证金。地方政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不能通过一纸文件统一规定采购人是否收取保证金。否则,就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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