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管理事项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讯 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发文,决定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信息显示,2018年2月1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这项决定于3月8日正式发布,并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的认定。为此,2017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通知,针对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后续管理工作提出细化要求。其中明确,各地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
附录1: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23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以上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发挥认证管理的积极作用,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由不同部门多道审批改为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一道审批的事项改革后,不再实施审批的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负责审批的部门按标准规范审核把关,遇到特殊疑难问题通过内部征求意见解决,部门间要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便利企业办事。改革涉及的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适宜公开的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确保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工作,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40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2项)
国务院
2017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
附录2:
索 引 号: 000013338/2018-00068 主题信息: 其他
发文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18年03月08日
文件名称: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有 效 期: 2018年03月08日生效
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9号 主 题 词: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