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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40):代理政采业务还需要挂靠借资质吗?

作者: 发布于:2018-03-28 08:48: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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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3月1日起开始施行了。《办法》第九条规定,代理机构在其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划以外从业的,应当向从业地财政部门申请开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从业地财政部门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

  我认为,这条规定含金量很高,原因是既消除了挂靠或设立分支机构的弊端,也降低了政府采购成本,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更为促进政府采购行业有序发展扫清了障碍。

  以往,为什么许多人做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注册成立自己的代理公司,而去挂靠或成立分支机构呢?

  我们知道,财政部2005年颁布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2010年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文号改为财政部61号令。按照办法规定,只有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才能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而对资格认定,需要得到财政部或省级财政厅批准。行政审批时,因审批难度大,要求高,挂靠或设立分支机构现象也就随之产生。有不少公司借用外省公司的资质,或者在一个省级行政区不同地市、甚至不同县区设立分支机构。

  做政府采购项目时自己注册成立的代理公司好呢?还是挂靠或者成立分支机构好呢?

  我认为,代理机构独立运营,不挂靠、不用成立一个个分支机构,这是一个好做法。理由有三,其一,一些挂靠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就不靠谱了,几乎是靠东拼西凑、临时招聘人员来应付了事,不少人既不熟悉政府采购的游戏规则,也不具备实践操作能力,抱着反正不是自己的公司、赚一单算一单的想法,打一枪换一炮,没有长远打算和规范操作的内在动力。其二,在同一个注册地省级行政区不同的营业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增加了代理机构经营成本,进而影响政府采购效率。其三,地区垄断也不利于政府采购行业健康发展。

  为什么说【2018】2号文扫除了挂靠或设立分支机构的弊端了呢?

  我们知道,2014年8月,财政部全面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这一行政许可事项,2015年废止了财政部61号令,由此挂靠或设立分支机构现象才有所减少。虽然国家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资格准入及从业范围一直在放宽,在进步,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代理机构想要在注册地以外其他省级行政区划或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划以内营业地以外从业,甚至在营业地同城不同县、区,也是困难重重。各级财政部门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提交备案材料,两年备案一次;要求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在当地有从业人员等等。提交备案材料后石沉大海的现象还是屡见不鲜。信息不对称、成立分公司成本之高让代理机构只能在自己营业地的一亩三分地中开展代理业务,扩展业务步履艰难,这极大地阻碍了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有序发展。

  这一现象直到财库【2018】2号文颁布后有了根本性的变化。代理机构在注册地或营业地之外从业,不需重复提交登记材料、备案、设立分支机构等繁琐手续。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在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划内从业,这种情形又包括在营业地和非营业地从业;另一种是除了在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划内从业,还在注册地行政区划以外的省级行政区划从业。财库【2018】2号文第九条对第二种情形作了规定,代理机构在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划以外从业的,无需备案,更不得强制要求其设立分支机构,只需向从业地财政部门申请开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即可。由此可推理,第一种情形在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划以内非营业地从业,同样是不需要备案或设立分支机构的。至于相同注册地相同营业地只是不同县、区,更无需备案或设立分支机构。所以作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为财政部这一新规,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点赞。

  当然了,财政部文件做了规定,关键是在实际操作中怎样落实呢?

  该文件自2018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各省市将出台更具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希望各省市实施办法中更细化诸如“收到代理机构开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申请后多少个工作日开通、“对市、县、区财政部门是否要求代理机构在当地从业必须备案或其他要求进行检查或考核内容之一”等,那么代理机构在其注册地以外从业,无需手续才真的不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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