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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39):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如何运用?

作者: 发布于:2018-03-21 08:13: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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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利聊政采,每周与你相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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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是我国政府采购一项重要的政策功能。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可以享受相应的扶持和优惠。尤其在评审环节,价格评审优惠,更是对供应商体现了重视。那么,什么是价格评审优惠? 如何运用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一个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规定,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 其中,投标报价满分40,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都按照一个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40。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给予6%的价格扣除 ,即:评标价=投标报价 ×(1-6%)。有六家供应商通过资格性审查。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确定:甲、乙两家供应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

  但是评标基准价如何确定呢?五位专家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所有供应商中,以投标报价最低的作为评标基准价;另一种观点则是,对甲、乙两家供应商进行6%价格扣除后,扣除后的价格与其他供应商进行比较,以价格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这两种观点到底哪种对呢?

  首先,我们讨论一下,什么是价格评审优惠?所谓价格评审优惠,是指价格作为评审因素时,对某类特定供应商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其参与评审的价格,使其报价在与其他供应商报价比较时,获得评审优势,进而提高胜出的机会。经过评审后的价格亦称评标价,评标价作为价格分计算的依据。但是供应商中标后,仍以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作为签订合同的价格。

  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如何运用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

  《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优先采购、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又将上述规定进一步细化。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对价格评审优惠进行了明确: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上述案例报价分计算过程中,评标基准价应该是:对甲、乙两家供应商,进行6%的价格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与其他供应商进行比较,其中价格最低的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并以此基准价为计算基础,按招标文件给定的公式进行价格分值的计算。

  为此,我们建议,政府采购法规中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必须完整体现在采购文件中。包括:小微企业认定标准、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价格优惠比例以及评标价的计算方法等。这样一来,不仅可以避免发生歧义,还可以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亲爱的政府采购同行,上述观点你认同吗?欢迎在留言板上继续讨论。也欢迎大家把采购实战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提出,那里有专家答人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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