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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印发

作者: 发布于:2018-03-19 08:06:38 来源:今日公共资源交易

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的通知
发改法规〔2018〕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国资委、林业厅,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推进全国范围内评标专家资源整合共享,我们修订形成了《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予印发。为做好《标准》贯彻落实工作,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印发实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分类标准,是整合专家资源,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推进《标准》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二、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实行全国统一编码,投入运行的各级各类评标专家库应依据《标准》及时调整评标专家分类,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专家库专业分类调整工作。


  三、各地各部门要密切关注《标准》适用情况,注意收集各方面反馈信息,及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标准》进行修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商  务  部
  国  资  委
  国 家 林 业 局
  2018年2月12日


  修订说明


  一、修订内容 《标准》依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特点,按照最新行业专业划 分,在坚持工程、货物、服务 3 类别和一级、二级、三级 3 级别 的基本框架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专家专业类别设置。


  (一)补充细化缺失专业。根据评标活动实际需要,修订后 的《标准》,共增加一级专业类别 2 项,二级专业类别 51 项,三 级专业类别 416 项;拆分细化原二级专业类别 2 项,三级专业类 别 8 项,进一步扩大了专家专业的覆盖面。例如,增加“C13 应 对气候变化服务”、“C14 网络、电磁空间安全服务”2 个一级类专 业。


  (二)合并交叉重叠专业。为避免专家专业重复设置,实现 专业分类结构优化,对原《标准》相同或相近的 32 类专家专业 进行了合并,同时删除了重复设置、专业更换的二级专业类别 1 项、三级专业类别 80 项。例如,将“A0101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类专业中的原“水资源”与“水文”两个三级类专业合并为 “A010145 水文水资源”。


  (三)调整完善部分专业。根据最新行业专业划分,对原《标 准》专家专业类别进行调整,共调整二级专业类别 2 项,三级专 业类别 37 项,修改专业类别名称和编码 175 项,进一步规范了 专家专业分类。例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 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 号),对“A0801 建筑 工程”中的三级专业类别进行更新,将原“建筑智能化工程”修改 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将原“仿古建筑及修缮工程”修改为“古 建筑工程”等。


  二、使用说明 在保证专家专业分类体系和专业代码统一的前提下,各地各 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标准》中的相关专业,也可以 对《标准》的专业做进一步补充和细化。


  (一)缺项补充。《标准》专业类别相对应专家均不符合评 标需求的,建库单位可在三级类别中的“99 其他”中补充有关专 业,补充的专业类别名称及编码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细化分类。《标准》专业类别划分过粗,不能满足评 标专家抽取需要的,建库单位可按照其专业特点和需求,进一步 设置四级及其以下专业类别和编码,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抽取原则。《标准》专业划分过细、部分专业专家人 数过少等问题,可按照交易项目需要的专业评审深度,从上一级 专业类别或合并若干符合要求的专业类别抽取评标专家。同时, 交易发起方必须对该专业类别的专家参与评标活动进行确认。


  来源:发改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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