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利聊政采(138):中小微企业到底该如何界定?
作者: 发布于:2018-03-14 10:22: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公众号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时间。每年“两会”,都会有许多热点,今年大家关注什么呢?我发现,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也是总理报告的一个热词,为大家广泛关注。中小型企业发展为什么吸引了那么多的关注呢?
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贡献着超过50%的税收;80%以上的就业岗位;60%以上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发挥着大中型企业无法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那么,什么样的公司才算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到底该如何界定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一个办公家具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5家供应商通过资格性审查。其中,甲、乙两家为经销商,都按规定提交了本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乙同时提交了其所代理的、家具生产厂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他企业均为中型以上企业。
甲、乙两家企业是否是小微企业,如何认定呢?评标委员会内部产生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只要投标人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就应该视为小微企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另一种则认为:只有投标人本身是小微企业,而且提供的货物也是小微企业制造时,才被视为小微企业。究竟谁对谁错呢?
什么是中小企业呢?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是什么呢?《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四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明确了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当然,行业不同,具体标准也不同。
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应当满足哪些条件呢?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二条规定,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除了两个必备的条件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还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供应商想要享受小微企业政策扶持和优惠,应当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本身是中小企业;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三是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在本案例中,作为投标人中的五家经销商,只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乙供应商,符合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且按要求提供了证明材料,故可按招标文件被认定为小微企业, 从而享受6%的价格优惠。
那么,在采购实践中小企业都是如何认定的呢?我们了解到,通常有三种方法:一是企业出具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二是政府出具证明;三是企业提供承诺。想想可知,前两种方法都是不现实的,因为企业的人员、收入、资产等数据随时发生变化。而政府的证明呢,一方面,尚没有一个固定的政府认定机构;另一方面,也不排除一些政府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所以呢,最好采取第三种方法,企业自己提供承诺,然后为自己的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如何校正在小微企业认定问题上的认识偏差呢?我有两个建议:一个是在采购文件的制定上,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依法明确关于中小企业认定的相关条款,将规范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格式文件写在招标文件中。另一个是要求小微企业,列明本项目中所投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清单”, 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小微企业截图等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亲爱的政府采购同行,上述观点你认同吗?欢迎在留言板上继续讨论。也欢迎大家把采购实战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提出,那里有专家答人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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