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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有关政采购提案议案 有关部门是怎么答复的?
2018全国两会于3月3日在北京召开,代表委员们凝聚着各行各业智慧的提案议案再次成为各大媒体热议的焦点。大家都很关心:去年有关政府采购的提案议案关注的那些问题,有关部门都是怎么答复的?
在这里,小编把2017年全国两会上提出的政府采购相关提案议案帮大家梳理了一下,一起来看看吧~
1.修订《政府采购法》——目前准备工作已启动
2017年全国两会上,有数位人大代表提出修改《政府采购法》的建议,比如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程京在议案中,建议《政府采购法》在修订中加入有关扶持我国新技术、新产品的规定,扫除我国新技术、新产品通过政府采购进入市场还存在的一些制度障碍。
致公党中央常委闫傲霜也在议案中认为,政府采购制度是世界通行的以市场拉动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有效政策工具,建议修订《政府采购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特别是通过重大科研项目试点示范视同为业绩、设立重大示范工程专项基金等措施,加强对创新产品的市场化支持,促进企业创新。
另外,全国人大代表、原广东省财政厅厅长曾志权也在2017年全国两会上,提出了政府采购主体权责不对等的问题,并提出了修改《政府采购法》的建议。
在财政部于2017年12月7日-8日在广西南宁召开的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财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刘伟在会议讲话中,希望政府采购各方尽快适应“三个要求”、妥善把握“五个关系”,并布置了八道思考题,《政府采购法》修订准备工作启动。
2.整治政采领域资质问题——多项资质已取消
“放管服”是近年全国自上而下的改革主旋律,在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任务亦是艰巨。2017年的全国两会上,有代表委员提出对代理机构资格资质问题进行管理的建议,改变代理机构的资质审批过多、过滥的局面。
2017年12月2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其中通过了对《招标投标法》的修改决定,删除了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2017年3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作出修改,取消了招标职业资格许可事项,意味着招标师职业资格成为历史。自2013年以来,国务院分9批审议通过了取消数百个行政审批事项,物业管理师等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都在取消之列。各地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积极落实“放管服”有关举措,放到底、管起来、服到位,更大程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促进公平竞争。
3.完善PPP制度体系——财政部PPP文件密集出台
PPP模式作为一项创新性的改革需要法律来规范保障,在近几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的议案提案中,是意见、建议比较集中的点。在2017年全国两会上,有人大代表对目前我国PPP有关法规政策“政出多门、位阶较低”的问题提出了建议,认为我国现今有关PPP的法规多为部门和地方制定,缺乏国家层面的立法,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高,有些法规还存在着操作性不强、难以实施等问题,更没有形成完整的政策体系,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之间不协调、不配套,建议财政部积极推进PPP立法,加强政策协调和统筹,落实好PPP财政支持政策。
而在2017年,财政部有关PPP方面的政策文件密集出台:1月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以信息公开倒逼规范运作;3月出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十种清理出库的情形,推动PPP咨询市场规范发展;5月印发《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禁止地方政府违规举债;11月印发《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集中清理入库项目……我国PPP市场逐步由盲目到理性、由无序到有序。
4.提高民资PPP参与度——国办发文,民资参与比例提高
目前,虽然民企参与PPP的比例有所提高,但国企依然具有明显优势,这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不利于为社会提供质优价廉的公共服务。为此,在2017年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建议优化完善PPP制度环境,为民资参与PPP创造更好的氛围。有代表认为,要在民资准入上设计合理机制,让专业化民营企业或其他机构拥有更多的进入通道。
2017年9月,为增强民间投资动力,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良好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 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针对政策落实不到位、营商环境待改善以及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从民间投资项目审批、鼓励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破解融资难题等10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以进一步促进民间有效投资。
此外,在2017年,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也接连发文,完善PPP相关风险分配和责任制度,强化政府契约理念,鼓励民资规范有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2017年度全国PPP项目信息情况报告”,民营、含民营及外资的联合体两类项目数合计280个、投资额4948亿元,分别占落地项目数、投资额的46.9%和32.3%,民企参与PPP的比例有所提高。
5.减轻企业投标负担——中小微企业只需提供声明函
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之一,便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但目前政府采购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还存在一些制度障碍,比如实际操作中要求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提供符合划型标准的相关企业资料,或要求提供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在2017年的全国两会上,有代表提出,这种做法会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中小微企业的投标负担。因为虽然有关规定明确了划型标准,但没有明确为不同行业企业出具证明的对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造成小微企业出具证明难,影响参加投标活动。
同时有代表在议案中建议,今后不强制要求企业提供政府部门出具小微型企业证明;小微企业可依据划型标准提供企业相应的财务、社保等资料,证明其小微企业资格。
针对这个问题,不少地方和单位出台了文件,规定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小微企业不需要再在开标前去相关部门开具各种证明,只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但要对该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这一做法目前在很多地方得到了推广应用,节省了中小微企业的时间和精力。
6.发挥政策功能——政采贷破解中小微融资难题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要求预留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这无疑对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起到了明显的积极意义,但目前中小微企业普遍面临的一个最大问题,就是融资的问题。连续几年的全国两会上,都有代表委员建议以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途径,破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2017年全国两会上,又有数位代表委员对这个问题进一步提出了意见建议。
对于解决这个问题,不少地方已经在纷纷在开展这项工作了,如河南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印发《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还有武汉、南昌、合肥、青岛等地方,也为中小微企业开展政采信用融资搭建了平台,对于更是为了支持和服务小微企业发展效果显著。
7.解决高校“高精尖”个性化需求——扩大采购自主权
高校采购的设备中,很大一部分都是高、精、尖仪器,而政府采购强调集中采购规模效益,容易忽视这类个性化需求,有些情况下不能很好地满足学校发展建设的需要。为此,全国人大代表、大连理工大学副校长宁桂玲连续三年在全国两会上对这个问题提出建议,她认为政府采购在注重廉洁防腐的同时,应当以需求为目的和导向,同时围绕如何加强对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更好满足学校发展建设的需求等问题提出具体建议。
据了解,原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还就此专门赴大连理工大学调研。可以看到,在2016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同年11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突出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的采购自主权,规定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对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
目前,不少地方也都印发了关于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方面的有关规定,如云南、黑龙江,落实放管服改革,推动高校采购工作更好地服务科研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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