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 | 上周 政采人应知的10件事
1 期期爆满!新一期全国政采研修班与您相约婺源
近年来,政府采购法规、招标投标法规密集出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招标投标法》3处修改,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相关各方政策执行和操作水平,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拟于2018年3月19日—23日在江西婺源举办第41期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
作为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宣传媒体,《政府采购信息报》创刊15年来,已成功举办40期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并多次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等有关方委托组织专项培训班,累计培训相关人员三万多人,获得业界广泛认可。
此次培训对象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包含监管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高校等)。此次培训内容为: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实务讲解、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解读、供应商质疑投诉与典型案例分析、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与管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等。培训结束将颁发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
2 财政部:不符合要求的政采代理机构5月1日将移出名录
近日,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库司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8】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名录登记工作衔接,及时补充完善登记信息等,确保《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顺利施行。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3月1日起,财政部不再办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事宜,因此,《通知》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做好新增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工作。此前已通过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中央主网进行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录管理权限将于3月1日调整至其工商注册地省级财政部门。5月1日起,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登记信息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代理机构从名录中暂时移出并暂停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待其登记信息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复。
《通知》明确名录登记系统将与中央主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进行关联。这一点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相对应: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财政部进一步完善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提高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效率,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财政部在充分征求国有金融机构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印发《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是体现“简政放权”要求。取消了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等环节,更好地发挥企业自主决策权,强调完善国有金融企业公司治理和加强风险管控,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二是规范集中采购行为。在明确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原则和管理框架的基础上,要求加强企业组织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决策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三是加强社会公众监督。新增了集中采购的信息公开要求,强调除涉密内容之外,国有金融企业应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披露采购项目信息。同时,明确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通过市场化手段和加强事后监督检查,督促国有金融企业依法合规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落实好“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极平衡“防风险”和“促发展”的关系,认真做好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政策发布与解读工作,推动国有金融企业认真执行规定,确保政策实效。
4 中央预算单位5月底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迁移工作
根据《财政部关于2018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 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204号)要求,从2018年1月起,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系统)将逐步整合迁移至互联网。为此,财政部国库司再次印发通知,具体协调指导各中央预算单位做好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的迁移工作(财办库【2018】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表示,为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次系统迁移工作,将按照分步按批次的方式进行,并印发了“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迁移批次表”。具体日程为:
2018年2月1日-2月28日,完成中央部门使用财政专线的部门版系统迁移,从3月1日起,所有中央部门都将通过新系统办理业务;
2月1日-3月31日,分5批完成中央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网络版系统迁移;
4月1日-5月31日,分4批完成中央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单机版系统迁移。
《通知》要求,系统迁移至互联网后,所有中央预算单位都需要使用数字安全证书(即CA证书)登录系统,财政部原则上为每个单位提供2个CA;各部门应组织做好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CA 申请领用工作,力争于2018年2月底前将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用户证书申请及变更表、系统UKey申请汇总表统一报送至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为确保系统迁移工作顺利进行,《通知》还公布了财政部国库司和信息网络中心联系人的联系方式等。
5 海南发布通知 对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进行明确
2018年3月1日起,海南省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代理机构将无法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海南省财政厅日前发布《关于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备案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不能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2018年3月1日起将退回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海南分网的名录登记,注销其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账号。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对“专职人员”进行了明确,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专职从业人员既是单位的专职人员,同时还应是专职从事采购代理业务而不包括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
6 辽宁深化政府采购改革 采购人拥有更多自主权
记者近日从辽宁省财政厅获悉,辽宁省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推动管理重心从“程序导向”向“结果导向”转变。今年起,辽宁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采购人在进行政府采购时,可以自主选择采购方式、组织形式和代理机构,自主权更多了。
转变首先体现在简化政府采购工作流程方面。比起以往,改革后的采购计划是随时报送、即时备案。采购人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依法自行选择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人普遍使用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网上商城采购、批量采购以及定点采购。不能满足需要的其他项目,采购人可按内控、财务等制度规定自行采购,不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在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方面,辽宁省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要求采购人要切实发挥在预算编制与执行、采购需求设定、履约验收、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将结果导向和绩效理念贯穿于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健全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工作规程,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产以及具体业务部门之间的内部工作协调机制,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切实履行对所属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等业务的管理和指导职责。
7 广西印发财政资金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
为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强化依法依规理财用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广西自治区财政厅近日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桂财规〔2018〕1号)。
《办法》共十三条,其中第一条为制定目的,第二、三、四条为负面清单的概念、内容、实施范围,第五条为列入负面清单的失信失范行为,第六、七、八条为惩戒措施,第九条为负面清单工作机制,第十条为监督检查机制,第十一、十二、十三条为适用范围、解释主体和实施时间。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自治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中央下达广西自治区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参照执行。
8 陕西对省级政采信息公告发布权限进行调整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工作,依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等规定,经研究,陕西财政厅决定将省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权限调整至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含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和各采购人。
采购人、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主体,应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相关信息。各代理机构通过指定渠道报送各类公告信息,不再报送纸质公告。各采购人通过指定邮箱报送本单位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不再报送纸质公示申请。我厅定时将各类信息公告推送至陕西政府采购网。各采购人、代理机构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通知中对特殊情形的处理做出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后参加投标或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其公示内容和期限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采购方式的货物、服务项目,参加采购活动或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经评审专家审核认为采购文件没有倾向性、歧视性条款,采购人不改变采购需求,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可以现场自行决定采用,不再进行公示。
9 浙江出台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编办联合印发了《浙江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中明确了两方面改革内容:
一是稳步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规定,继续稳步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强对事业单位运行的跟踪分析,做好事业单位的清理规范工作,理顺单位职能、经费保障机制和人员配比等关系。推进事企分开,积极推动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完善和落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财政政策。
二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比照政府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得购买或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尚未完成分类的事业单位,要在厘清职能的基础上划分类别,按照上述政策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10 湖南列出PPP和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有效防控政府性债务风险,湖南省财政厅近日出台了《关于实施PPP和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管理的通知》(湘财债管〔2018〕7号,以下简称通知)
对于PPP模式,《通知》规定应当用于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并进一步明确,对于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等5种类型,不得运用PPP模式。这与中央92号文中“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等规定是一致的。
对于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知》根据中央87号文,规定应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必须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不得在没有落实预算资金的前提下,通过承诺付费等方式安排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提供服务。《通知》严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严禁就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融资担保。《通知》进一步明确,对于不属于政府职能、财政没有安排预算的情形等7种类型,不得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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