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利聊政采(135):中标无效,是顺延还是重新招标?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一个采购代理机构对4000台变频空调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有7家供应商投标,并且都通过了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经评审,排名第一的A公司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后,第二中标候选人B公司提出质疑,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材料应标。原评标委员会复审后,确认A公司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了A公司的中标资格,并宣布项目废标,重新组织招标。B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不应该废标,应当把中标资格顺延给第二中标候选人。于是,B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这个案例让我们思考一个问题:中标资格取消后,究竟是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呢?还是重新招标?对这个问题,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是支持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理由是,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影响了中标结果,但是还没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中标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所以,只要第二中标候选人产生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报价不超过预算,就是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顺延为中标供应商。
第二种是支持重新招标。他们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当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等等。诚然,供应商造假谋取中标,说明采购过程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中标候选人的排名不一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那就难以认定中标候选人是合格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招标。
我比较认可第一种观点,应当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理由有三。
第一,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被取消后,采购人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顺延第二名为中标供应商?什么情况下重新招标?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有四种情形。同时,政府采购当事人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也要按照这四种情形处理:
一是没有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并重新开展。
二是已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还没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中标或者成交结果被认定无效时,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如果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是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还没有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如果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是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并且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中, A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影响中标结果,但还没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完全符合上面第二种情形,应当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所谓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是指中标候选人的产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即不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影响。如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影响了中标候选人的产生,则难以认定该中标候选人是否合格。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就是由采购人在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依顺序确定。如果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招标。由此看来,是可以顺延B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第二,如果B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该如何处理?B公司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按照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四种情况处理。同样是第四种情形,已经确立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政府采购中哪些情形中标无效?哪些情况应当废标呢?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五种情形,其中就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也就是说,A公司提供虚假材料中标,除了受到相应处罚外,还要判定中标无效。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废标的四种情形:一是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是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是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是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案例中,A公司提供虚假材料中标,虽然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但是A公司的行为不影响其他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中标结果又已经确定,所以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此外,从提高采购效率的角度来讲,相信每位政府采购当事人都希望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采购项目,尽可能避免重复操作,降低采购成本。所以,当中标无效时,如果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也就是三家以上,就应当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亲爱的政府采购同行,上述观点你认同吗?欢迎在留言板上继续讨论。也欢迎大家把采购实战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提出,那里有专家答人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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