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利聊政采(132):94号令后,供应商什么样的投诉不合规?
上期音频,我们聊了供应商什么样的质疑不合规,这期我们来聊聊供应商什么样的投诉不合规?我们知道,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但是,如果供应商的投诉不合规,财政部门就不会受理。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一个采购代理机构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公告后,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评委评标有失公平,有一项技术指标应该得分却没有得分,如果得分呢,极有可能中标。代理机构经过核查,认为评委评分客观公正,并作出了书面答复。但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理由是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了虚假材料,应责令代理机构重新采购。财政部门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超出质疑事项范围,于是驳回了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什么条件呢?94号令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投诉人投诉必须符合五个条件,一是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是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是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是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是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关于投诉事项范围,94号令第二十条则规定了投诉事项不能超过质疑的事项范围。在这个案例中,供应商质疑的事项是评委评分不公正,影响了自己中标;而投诉的事项却是第一中标人提供的是虚假材料。显然,供应商投诉事项超过了质疑事项范围,财政部门不应受理。
那么,在政府采购实践中,还有哪些投诉不合规呢?根据94号令规定,大概有六种情形:
一是违背原则的投诉。94号令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有些供应商的投诉很是随意,仅凭个人主观臆断,随意猜测,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是投诉的部门不合规。94号令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第六条规定,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也就是说,财政部门是处理投诉的法定机构。采购人属于市级,供应商应当到市财政局投诉;采购人属于省级,供应商应当到省财政厅(局)投诉。但现实中,供应商越级投诉的现象并不少见,要么向没有管辖权的财政部门投诉,要么直接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三是投诉的时限不合规。9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供应商过了15个工作日的法定时限,才提起投诉,财政部门不应受理。
四是投诉书不符合要求。9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而在采购实践中,有的投诉书往往只是“一纸诉状”,没有必要的证明材料,也没有准备足够的投诉书副本,投诉书所包含的内容要素也是不全,甚至连被投诉人是谁以及被投诉人的联系方式、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诉请求都搞不清楚,更不用说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了。更有甚至,有些投诉书提起投诉的日期含糊不清,投诉书上的签字、盖章不符合要求,甚至是匿名投诉。这样的投诉书都不符合要求。
五是没有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投诉书补正。94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但是,有的投诉人不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补正,或者经过多次补正后仍然不合规。
六是虚假违法投诉。94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有四种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是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是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三是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四是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对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94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是捏造事实;二是提供虚假材料;三是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供应商如果有违法情形的投诉,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在94号令施行以后,供应商一定要依法依规提起投诉;应当由供应商承担举证责任的,供应商应当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还应配合财政部门调查取证,如实反映情况。做到了这三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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