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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洪:深化政采改革 9项工作需落地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17-12-08 10:36:2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财政部国库司(<a href=http://www.caigou2003.co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政府采购</a>管理办公室)主任娄洪
财政部国库司主要负责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 娄洪
 
   12月7日-8日,2017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全国会”)在广西南宁召开,财政部国库司主要负责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娄洪到会,并作全国政府采购情况工作报告。
 
  娄洪重点梳理了下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需要落地的9项工作:
 
  ①修订完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制度建设是政府采购工作的核心和基础,下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要继续对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行填平补齐,做好供应商质疑投诉管理办法、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修订,抓紧研究出台代理机构、联合惩戒等政策文件。二是对政府采购领域落实十九大战略部署相关工作任务进行研究,对现行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行梳理,为深化政府采购改革进行探索和铺垫。
 
  ②着力发挥采购政策功能。研究制定符合国际规则的支持创新的采购政策,逐步健全统一的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支持军民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同时,要不断丰富政策落实手段,将采购政策支持措施的着力点从评审环节向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选择等前端延伸,加强政策实施情况的评估,提高政策执行效果。
 
  ③切实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要制订发布相关指导文件,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放管服”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和便利性,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强化预算部门内部控制,推动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效率、优化服务,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政府采购市场活力。
 
  ④强化预算部门的政府采购主体职责。预算部门是采购预算的编制者、采购需求的提出者、采购活动的执行者、采购结果的体验者,对采购活动应当承担主体责任。要从机制上系统性加强预算部门主体地位,建立预算部门为主体,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撑,财政部门制定制度和监管的政府采购执行机制。切实强化预算部门在需求管理、落实政策、履约验收和信息公开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同时,确立预算部门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采购决策机制,扩大预算部门在选择采购方式、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方面的自主权。统筹考虑采购规模、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代理机构发展现状等因素,适当提高过低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正确处理集中与分散的关系,清理规范集中采购目录范围;改变简单以金额标准确定采购方式的作法,鼓励预算部门根据项目需求特点选择采购方式,逐步从强调公开招标向强调竞争性方式转变。
 
  ⑤改进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在采购活动中发挥支撑、辅助、技术咨询作用,但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也存在着专业能力不强、重程序轻需求、主观裁量权过大、违法违规操控采购活动等诸多问题,甚至形成权力和责任错位。要通过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规则,明确代理机构基本执业要求,强化代理机构的需求代理、合同拟订等专业能力,推动代理机构走专业化的发展路径。通过适当放宽专家选择来源,发挥专家在需求制定过程中的专业咨询作用,规范专家在采购评审中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实施信用评价管理,建立有效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强化政府采购相关主体的信用意识和诚信行为,构建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⑥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电子化和信息化建设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及监管能力的重要保障,但目前仅在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采购方式审批、进口产品审核、专家抽取、信息发布、数据统计等方面初步实现了信息化,具体采购活动主要通过线下进行。要制订发布《“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方案》,研究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化工作的顶层设计和具体措施,促进政府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大力发展电子化采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透明度;加快“全国一张网”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建设,简化小额零星采购和通用类货物及服务的采购程序;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探索推行远程在线评审、采购全流程无纸化;加快制定统一数据标准,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与第三方交易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解决各地区电子化过程中的“信息孤岛”、“条块分割”、“协同不足”、小额零星采购不规范等问题。
 
  ⑦创新监督管理方式。针对面广、量大、高度复杂的采购活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转变认识,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从具体事务向完善制度、落实政策转变。要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完善对代理机构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依托信息化和大数据分析,加强对采购活动的动态监管,重点加强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项目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预警跟踪。起草《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联合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形成“尺度统一、行为联动、步调一致”的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和“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社会氛围。运用第三方评估对政府采购透明度、规范性及采购结果等开展综合评价,通过社会监督推动采购制度完善和活动规范。
 
  ⑧加强投诉处理专业化机制建设。近年来,随着法治国家和法制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供应商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判尺度也更加严格,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呈现高发态势。与此同时,处理投诉案件的人员力量和专业化机制建设滞后问题越发突出,财政部门工作能力增长与投诉数量激增不相匹配。要完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应诉机制和内控管理,进一步加强人员力量配备,防范自身法律风险、内控风险的同时,更好地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⑨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继续积极推进我国加入GPA谈判工作,争取早日加入,在自贸区等多双边机制下,继续开展政府采购议题谈判,并紧密围绕我国走出去国家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努力探索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的新途径,不断拓展政府采购对外合作的新空间,为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提供新动力。要积极参与国际或区域经贸组织的政府采购规则制定,为全球经济体系改革和建设不断贡献中国力量。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我们要拿出实实在在的举措,紧扣每一个时间节点,以钉钉子的精神完成好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用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大精神。”娄洪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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