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利聊政采(118):87号令施行,采购人怎样进行合格的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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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呢?最近,这个问题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不断被问到。起因大家都懂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审查投标人的资格不再是评标委员会的事儿,而是交给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那么,资格审查在什么时间进行?谁来审查?审查哪些内容呢?带着这三个问题,我采访了业内资深招标专家。
被采访到的采购代理机构通常的做法是,按照87号令的规定,在开标结束后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联合进行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超过三家的,再进行专家抽取,随后进入评标阶段。如果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审查,双方会签署委托协议,一般也会写进采购文件。人员的组成呢?通常情况下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分别出人,一般是三人。
第一个问题,何时进行资格审查呢?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评标。可见,资格审查通常是在开标结束后、评标开始前进行。如果合格供应商达到三家或三家以上,就可以进入专家评审环节。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三个:第一,资格审查必须是客观项,不需要主管判断;第二,做完资格审查应当有资格审查报告,说明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人,尤其是未通过的投标人的原因,并且签字留档;第三,对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及时告知,以便纠正错误。
再看第二个问题,资格审查的人员数量及构成。我认为,可以是清一色的采购人去审查资格,也可以是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审查资格,但最好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联合组成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联合审查,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审查准确率和效率,还可以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人员组成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法》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由三人组成。或者采购人一个、代理机构一个,共两人组成。
聘请外部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行不行?沈德能律师认为,这是可以的。如果涉及某些事项的效力认定问题,最好有律师参加,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专业审查。
能委托给评标委员会审查吗?我认为,不可以。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既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定职责,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是不能放弃的。同时,在87号令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独立履行五项职责,并没有一项职责是审查投标人资格。这就意味着,评标委员会不负责资格审查,也没有权利和义务审查。如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拒绝。
投标人的资格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呢?《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格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与此相对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细化了合格供应商需要提供的材料。这些就是投标人最重要的资格条件及证明材料。提资格条件一定要与具体的项目相适应。当然,也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提好资格条件也要做好资格审查,一些要点也必须注意,包括签署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是否在投标有效期内、是否超过采购预算等。据我了解,资格要求不能太多,十条以内即可,而且与采购项目无关的资格条件最好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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