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利聊政采(115):新成立的公司提供不了上年财务报表,怎么办?
采购实战中,经常有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一年或者三年的财务报表,并以此作为实质性要求。但是,新成立的公司一般没有上年财务报表,那该怎么办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某地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对一个布展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后,10家供应商下载了招标文件,8家供应商参加了采购人组织的答疑会,其中,一家公司提出了疑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并作为实质性要求。我公司认为该条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排斥了新成立的公司。我公司今年开业,上年度没有经营活动,拿不出上年度的财务报表,故建议修改招标文件。
采购中心收到质疑后,与采购人商量,后来修改招标文件为:“投标人为法人的,须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或基本账户的银行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的,可以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那么,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上年财务报表,属于歧视性条款吗?新成立的公司提供不了上年度财务报表如何参与政府采购?
针对是否歧视的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是坚持认为财务报表可以作为实质性响应要求,另一种意见则反对作为投标门槛。
支持的观点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属于财务状况报告,因此将上年度的财务报表作为门槛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反对的理由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一般按年编制财务报表。今年新成立的公司,上一年无经营活动,拿不出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如果以此作为门槛,等于限制新成立的公司参与投标,也等于排斥了新注册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政府采购竞争。这对供应商形成了排他性和歧视性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公平的原则。
我认为,上年度财务报表作为资格条件于法有据,不属于歧视性条款。但为了给新成立的公司一个竞争的机会,可以采取出具银行资信证明等做法,以证明企业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这也较好地解决了新成立的企业被排斥在政府采购市场以外的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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