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利聊政采(112):采购文件需要澄清或修改,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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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采购文件是采购活动的“起搏器”,是采购活动最重要的核心文件。此言不虚。采购文件由采购人负责编制完成,向潜在供应商公告发出,告知项目需求、招标投标活动规则和合同条件等重要信息,属于要约邀请。采购文件是投标人投标的依据;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依据;自然也是处理质疑与投诉的依据。采购文件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作为约束采购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文本,采购文件需要澄清或修改,该怎么办呢?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某代理公司公开招标采购一中学的教学设备。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在评标中,评委发现,招标文件第四条规定:安装、调试方案满分12分,包括三个小项。但这三个小项的累计总分却是14分。也就是说,分项的分数超出了总项分数2分。评审工作一时陷入僵局!代理机构得知情况后,承认此事属于工作人员失误,但因学校开学马上要用到该批设备,就恳请评审委员会允许修改第四项的分项分数,以满足总分100分的要求,并表示可让参加本次投标的供应商做出书面承诺,绝不会因此提出质疑和投诉。
请问,采购文件的这个错误可以现场修改吗?评审委员会对此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采购文件澄清或修改是如何规定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第二十九条规定,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第三十二条规定,谈判小组应当将实质性变动内容,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对询价采购方式, 74号令第四十五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由此看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确需澄清或者修改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进行澄清或者修改,且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供应商投标或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或响应人;不足规定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本案例中,代理机构要求在评现场修改采购文件的评分标准,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为避免由此引发质疑和投诉,要求供应商做书面承诺,这种做法则属于无效法律行为。供应商无论是否做了承诺,都不会剥夺对此事提起质疑和投诉的权利。正确的做法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依法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评审委员会对代理机构的要求应予拒绝,停止项目评审活动,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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