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利聊政采(108):87号令,专家变身“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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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是87号令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系列谈”的最后一期。今天我们来谈谈87号令对评审专家的规范要求。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设计时,把评审专家放在了非常重要的位置。评审专家掌握着供应商中标、成交的“生杀大权”,决定了采购项目能否达成物有所值的目标,扮演着“法官”的角色。为规范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行为,2003年,财政部颁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7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专家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3月1日施行后,特别是新的专家管理办法实施后,除了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在其他采购方式特别是招标方式的评审环节,评审专家逐步从“法官”向“人民陪审员”转变,其作用由评审过程向前移到采购需求的确定,向后延到履约验收。评审专家应该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协助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把关产品质量。
87号令贯彻了这种导向,进一步明确了评审专家“人民陪审员”的定位。如,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补抽,争议处理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87号令在许多方面重申了新专家管理办法的要求。关于87号令,我认为,有三点与评审专家相关的要求应当高度关切。
一是资格审查谁来做?以往,实务操作中,资格条件通常由评审专家审查。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资格审查权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行使,评审专家不再进行资格审查。第五十条明确,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从以上三条规定可以看出,评审专家的工作要从资格审查转到服务、技术的评价打分。评审专家的长处是处理技术问题,把评审事务中非技术性事务分离出来,让专家专心做自己擅长的事。此举赢得业界一片点赞,真正是压倒性好评。
二是明显低价怎么判定?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无效投标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条款没有提“成本价”或者“市场平均价”,而是横向比较投标人的报价。如果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则应说明合理性。否则,判无效投标。此规定赋予专家对不能证明合理低价的无效标认定权,使可操作性大大提升,评标结果现场可知,招投标的效率大大提升。
三是有哪些禁止性行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行为规范进行了明晰,并加大了对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七十五条区别了不同的违法情形。新专家评审办法第二十九条将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等行为的评审专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评审专家的责权对等迈出了大大的一步。
87号令进一步进行了细化,第六十二条列明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七种禁止性行为,其中前五种行为的评审意见无效。这七种行为包括: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等等。而且,还在第八十一条明确了法律责任。
此外,87号令还就评审现场容易出现的状况做了规定。第六十四条明确,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了四种情形,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第六十五条强调了评审专家的履职责任,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时,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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