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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磨一剑 新法修订露锋芒—

解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首次修订

作者:王立 发布于:2017-07-28 11:21:19 来源:PPP知乎

  作者简介:王立 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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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案)在2014年8月的颁布施行,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行提档升级,采购流程进行细致铺展,进一步全面的将政府采购各环节纳入法治轨道作出具体的理论指引。该法的修正也为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修订埋下伏笔,这次18号令首轮修订的横空出世也正在预料之内、情理之中。财政部令第87号的前身——财政部令第18号,在2004年出台以来为引导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行为做出了瞩目的成绩,成为规制政府采购行为领域不可或缺的操作指南。“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财政部令第87号的甫一登台亮相就惊艳四座,迅速获得各界强势关注,此番《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新修,体现了政府大刀阔斧,敢于打破既有利益格局、革除积弊的魄力和勇气,也必将使之成为斩断灰色利益链条、消弭采购乱象的尚方宝剑。


  (一)传统的采购模式在转换,权责对等成为招投标业界的基本遵循


  本次《管理办法》修订重点之一对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进行强化,在权责对等的大框架下对采购人主体责任进行厘清。在传统的采购模式中,存在采购人对采购活动的参与度不高,采购自主权受限,采购人的责任边界不清等问题。本次《管理办法》推陈出新,许多条款让人眼前一亮,如第九条对采购人自行招标进行严格限制,阐明自行招标的两大具体要件:一是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二是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第十条明确采购人作为采购需求的责任人,提出采购人应当按照市场调查、价格测算等情况确定采购需求;第七十五条加强采购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要求采购人须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第七十七条列举四种情形采购人将被警告。此类规范采购人主体责任的条款在本次新法中不胜枚举,足见本次财政部新法修订剑指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理念的决心。此外,该《管理办法》对评标委员会的职责还做了大篇幅的调整、更新。如第四十六条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的五项职责;第五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第五十五条进一步细化了评审委员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操作方法;第六十二条列明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七种禁止性行为,其中五种行为评审意见无效。惩前瑟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通过对政府采购全流程的细致分解和全面规制,本次新法修订意欲解开传统采购模式的利益连环锁,摆脱采购不公、暗箱操作的桎梏。


  (二)既有的经济政策在延伸,“放管服”理念开启简政放权采购新时代


  2016年5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提出“放管服”的执政新理念,该理念实质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统称。在此背景下,该《管理办法》的修订深刻体现了政策导向,紧跟时代前沿,具体通过“两保一降”来贯彻落实。“两保”指的是保障供应商平等参与权和保障供应商知情权。保障平等参与权是开启公平采购程序的第一步,参与环节的不平等如同多米诺骨牌必将产生连锁反应,又犹如“毒树之果”,何谈采购结果的平等公正。因此87号令第十八条规定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保障知情权亦是采购程序公开透明的必然要求,确保供应商及时获得采购过程的有效资料乃众望所归。87号令第六十九条专门对中标结果公告的内容和流程进行细化,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本人其未通过的原因,同时,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一降”指的是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投标成本的降低可以刺激市场活力,提高资本参与热情。故而87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第二十二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采购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确需提供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把麻烦留给自己,将方便让给群众”一直是我党和政府的工作宗旨,政府一马当先、率先垂范以崭新姿态迎接采购行业2.0时代的到来。


  (三)严格的监管措施在铺展,新法修订成为维护竞标者利益的护身符


  绝对的权力就等于绝对的腐败,完善监管措施也是本次《管理办法》修订的重要一环。特别是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指出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价高质次、暗收回扣、效率低下等症结亟待纾解,财政部令第87号出台正是对这一饱受诟病的采购问题进行规制。87号令第六条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入手,多角度全方位加强政府内部控制管理;第八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综上看来,这些条款的出台全部旨在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让政府采购行为运行在阳光之下,政府良苦用心可见一斑。值得一提的是,87号令不仅对政府的权力进行规范,还加强了对投标人的监督管理。如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第三十七条列举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投标无效;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应提供书面说明证明其合理性,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第六十三条新增两种投标无效的情形。严格的监管犹如消毒水清除采购环节可能滋生的细菌,肃清了政府采购领域的不正之风。


  民之所望乃施政所向。此次财政部第87号令霜刃出鞘,亮剑神州,彰显了政府对人民利益的深刻关切,也是清理采购、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举措。如何让好政策落地深根,打破“梗阻在最后一公里”的怪圈,还需要优化外部市场环境,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配套措施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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