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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99):中了标交了货却拿不到钱,供应商只能忍着吗?

作者: 发布于:2017-06-14 08:24:0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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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对采购结果不满意的情况时有发生:假如采购人对个别供应商事先有承诺,或者对某个中高档品牌情有独钟,而结果呢,中标人不是采购人的“意中人”,或者是一个低档品牌中了标。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即使接受了评标结果,但在实际履约的过程中则会刁难中标供应商,甚至收了货却一直拖延付款。那么,面对采购人不能及时付款或不愿付款的情况,中标供应商该怎么办呢?

  先看一个案例:

  某预算单位采购医疗设备,预算金额30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投标截止后,有6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报价分别为290万元、277万元、263万元、215万元、196万元、178万元。最终,报出次低价196万元的A公司中标,采购单位对这个结果不满意。实际上,采购单位的“意中人”是排名第二、报出次高价277万元的供应商,报出263万元价格位居第三的供应商,采购人也可接受。

  招标结束后,采购单位与A公司还是签订了采购合同。A公司则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设备送货上门并安装完毕,采购单位却迟迟不予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反说A公司未按合同要求提供设备。A公司则认为,采购单位“鸡蛋里挑骨头”,故意刁难。为此,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只能到监管部门评理。监管部门派第三方参与验收,验收结果是合格,所以要求采购单位在10天内支付合同款。但采购单位总是说“正在办理”、“正在研究”,迟迟不肯支付货款。又过了两个月,在监管部门的力促下,采购单位才很不情愿地办理了付款手续。

  案例中A公司的遭遇,还算是好的,毕竟最终拿到了货款。也有更悲催的供应商。一旦遇到:采购单位的经办人、负责人、领导等轮岗或人事变动,在收款时出现“肠梗塞”就是大概率的事。新官不理旧账者有之;推推拖拖就是不办的有之;“鸡蛋里挑骨头”的有之。总之,供应商中了标交了货却拿不到钱。曾经认为政府采购付款及时、不欠账的信誉受到了严重的挑战。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有供应商认为,不能轻易惹“恼”采购人。因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大多是政府部门,占据着较为有利的地位,供应商毕竟属于弱势,如果与采购人搞不好关系,以后办事会更麻烦。因而,对于采购人不及时付款问题,供应商不要和采购人闹僵,只能忍着,或去“打点”,把“关节”一环一环打通。除非万不得已,否则没有必要反映到财政部门或动用法律手段要回货款。

  也有供应商表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如果采购人不按要求支付合同款,按法规和合同约定,采购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供应商没必要忍着,要依法依合同要求采购人履约付款,甚至也可以动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待付款问题设置重重“关卡”,难倒供应商,破坏了政府采购良性的运行规则,加重了企业的负担,损害了政府的形象。我认为必须加以约束。首先,政府采购合同应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加强对采购人违约的限定与追责,为依法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其次,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采购计划审批,财政部门应加大对采购人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采购人违法违规的“黑名单”制,将无故不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列入“不诚信采购人”名单,并进行应有的处罚。

  政府采购领域的诚信,既需要供应商的诚信,也需要评审专家的诚信,更需要采购人的诚信。建设诚信社会,政府理应率先垂范,所谓“官者,民之表也。”供应商的诚信问题已被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诚信中国”网站里不诚信的供应商一览无余,被限制进入政采市场。那么,供应商诚信参与政采活动,如果作为政府机构的采购人不诚信,势必会破坏国家着力打造的诚信生态。因此,对于“中了标交了货却拿不到钱”的情况,供应商也许可以选择“忍着”,但相关执法机构却万万不能选择“忍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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