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简化PPP操作流程的题外话
作者简介:靳林明律师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涉及的行业领域广泛,其主办的多个基础设施项目获得律师业界大奖,其也被评为PPP项目金牌律师。靳律师为国家发改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立法专家组成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成员、财政部PPP中心法律专家、财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评审专家,多省PPP入库专家,多个学术机构PPP专家。靳律师多次参加PPP项目评审,正在或曾经担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等多家机构PPP培训讲师。 PPP知乎,您的PPP大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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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我们对最近一则关于PPP条例已完成初稿并将会尽快公开征求意见的消息欢欣鼓舞、心怀期待时,另外一则关于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南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PPP流程》”)消息流传坊间,题目很抓眼球,因为“两评非必需”。在之前的“律动PPP”文章《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按职责分工推进PPP:衣带渐宽终不悔,惟愿君心似我心》里,提到国家发改委《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要求政府“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持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河南这份文件难道是上层最新精神的体现?
我们不做标题党,下面我们就来看看《PPP流程》是如何对PPP项目操作流程删繁就简的:
一、并非全都要审批
《PPP流程》要求,在项目论证阶段,对政府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的PPP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而对政府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参与的PPP项目,以及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PPP项目,则实行相对宽松的核准或备案制,由相应的核准或备案机关履行核准、备案手续。
二、并非全都要实施方案
对于PPP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PPP流程》也是“不同项目,区别对待”。对于由同级机关审批或核准、建设内容单一、操作模式比较成熟的一般性项目,只需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包括PPP项目实施专章即可,并且内容也可以适当简化。而对于建设内容复杂、投资规模较大或需要上级机关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采用备案方式的PPP项目,以及存量资产或经营权转让的存量PPP项目,需要单独编写PPP项目实施方案。
至于实施方案的审查审批,实行“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项目涉及的政府相关部门,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对于一般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的PPP项目实施专章,可结合项目审批或核准一并联合审查。
三、并非全都要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PPP流程》要求“涉及财政投入的PPP项目,要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事实上,对于《PPP流程》中提出的一些提法,我还不太清楚其中的逻辑关联。不过,我想说的重点不在于此。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省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结合财政部和发改委的政策法规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PPP政策。之前的“律动PPP”《广州PPP:磨刀不误砍柴工》就分析了广州的实际情况。从实际效果来看,这无疑会加强本地推进PPP过程中的政策协调,提高推进效率。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在推进PPP的过程中,越是依靠地方性政策,就越是说明上层政策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之前的“律动PPP”文章《亲爱的,你慢慢飞,小心前面带刺的玫瑰》、《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的开?--发改委PPP新政速评》《<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眼前一亮……》对此作出过分析。
值此PPP条例初稿已成并即将公开征求意见的前夕,我们由衷的希望,此次顶层制度设计能建立在本轮PPP大量实践基础上,紧扣PPP回应现实中出现的困惑和问题,给今后PPP的健康持续发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