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自9月起政府采购应公开具体成交记录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应切实推进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信息公开,自2017年9月1日开始,除按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地方分网公开入围采购阶段信息外,还应公开具体成交记录。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的具体成交记录,也应当予以公开。
通知称,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建立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机制的要求,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存在部分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不到位、一些单位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
财政部(资料图)中新网 摄
为了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财政部提出,要推进各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建设。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是地方分网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做好地方分网的建设维护工作,把地方分网建成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的统一发布平台。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国政府采购网统一域名制度,使用财政部指定域名建设地方分网。地方分网采用双域名的,应当确保财政部指定域名可以正常访问,不得以其他网络媒体替代地方分网。
通知也提出,要完整全面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一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切实做好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对于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更正事项、采购合同、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和验收结果等信息公开薄弱环节,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公开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库〔2015〕135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容等要求,及时完整公开投诉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管处罚信息。
二是推进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等信息公开。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切实推进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信息公开,自2017年9月1日开始,除按照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地方分网公开入围采购阶段的相关信息外,还应当公开具体成交记录,包括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的名称、成交金额以及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的具体成交记录,也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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