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添加约束砝码
财政部近日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出,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建立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机制的要求,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存在部分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不到位、一些单位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
为此,《通知》提出推进各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建设、完整全面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与监督等四方面要求。其中,从今年9月起政府采购应公开具体成交记录的要求堪称吸睛。
《通知》要求,自2017年9月1日开始,除按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地方分网公开入围采购阶段信息外,还应公开具体成交记录。包括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的名称、成交金额以及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的具体成交记录,也应当予以公开。显然,如此要求有助于将政府采购行为的细节进一步向社会公开,从而有助于舆论监督。除此之外,诸如加强监督检查以及开展第三方评估等,也是此次《通知》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添加约束的重磅手段。
所谓政府采购,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采购行为不仅涵盖具体的采购过程,也包括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是一种对公共采购进行管理的制度。
谈及政府采购,自然与高效行政以及资金有效利用关系密切。作为政府实施行政行为的必要支出,外界对于政府采购将“完善、合理的政府采购对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视为 “财政支出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其间,政府采购自身具有的“提升财政资金利用效率”的作用也广获肯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要按照市场经济原则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府采购同样需要在寻求公共资源供给模式的创新过程中,贯彻市场经济原则。而市场经济原则的本质就是等价交换,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形成透明、可预期、制度化的供给模式,正符合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
政府采购实际上就是借助于市场交换关系,将公共服务提供在应有的基本原则和尺度标准下进行,有利于对提供服务的质量和目标范围形成约束。其中,遵循市场经济原则的前提之一,就是确保公开和透明,对于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而言,更显重要。毕竟,对于政府而言,其采购行为不仅事关行政效率以及财政资金的使用,更关系到整个社会和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行。
对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我国已经有法可依。比如,《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2015年发布的《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均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过明文规定和要求。只不过,在新形势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也面临着一些新挑战,这也正是此次《通知》试图加以解决的问题。
《通知》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公开具体成交记录的要求,无疑是确保政府采购遵循透明、公开原则的一剂猛药。与此同时,《通知》再次强调了监督检查的重要作用,并引入动态监管和大数据分析,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信息公开纳入动态监管范围,重点加强对单一来源公示、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和采购合同等信息的比对。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要求开展第三方评估。从2017年开始,财政部将委托社会力量开展对政府采购透明度的第三方评估,重点围绕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建设管理、信息发布和信息推送的及时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予以通报。
应该说,对于新时期的政府采购行为,在制度化推进和实施的过程中,必须强调有效监管。而确保公开、透明显然是有效监管的前提条件。如果《通知》中明确的有关政府采购行为的信息公开政策得以落地,无疑将让政府采购接受社会监督这一要求落到实处,避免其仅停留于口号。这不仅可以带来诸如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防止腐败等诸多利好,亦将从侧面推动透明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从而让“阳光采购”落到实处,并贯穿政府实施采购行为的每一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