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利聊政采(92):单一来源采购也可以有竞争吗?
作者: 发布于:2017-04-26 07:57:5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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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游戏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有六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一般来说,单一来源采购在六种采购方式中最难实现资金节约,因为不存在货比三家的前提。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竞争,造成产品质量良莠不齐,甚至可能引发盗版或者假货事件。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受采购人委托,某采购代理机构对一批设备供货及安装项目进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预算为80万元。代理机构按法定程序组织协商小组,与经过单一来源公示的A公司进行协商谈判。A公司第一次报价为831490元,同时递交了报价明细表、设备的成本、利润分析表、类似项目的合同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A公司对有关问题进行答复或承诺后,进行最后一次的报价为80万元。协商小组确定A公司为成交人,成交金额80万元。成交结果公示后,有来信反映A公司的成交价远远高于市场价,很不合理,有违《政府采购法》价格合理和物有所值的原则,并提供了近6个月A公司该设备的成交价格。
我们知道,单一来源采购由于缺乏市场竞争,供应商屡屡基于需求定价,说多少就是多少,采购人则相对被动。尽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4号令”)明确规定,单一来源采购成交金额不可以高于公布的采购预算,但很多单一来源供应商的第一次报价普遍高于预算价。等协商后第二次报价再降到预算价或贴近预算价。而实际上呢,该成交价还是远远高于市场价。再加上单一来源采购信息不对称,供应商非常强势,摆出一副舍我其谁的姿态,说多少钱就是多少钱,基本上没有商量和讨价还价的余地。
我认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可以有竞争,也需要竞争。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协商小组和供应商协商采购,目的是获得“供需双赢”,其采购过程包含了双方的竞争博弈,因此存在竞争性。只是在此情形下的谈判与竞争性谈判情形下的对抗性不同,是一种非对抗、较温和、买卖双方共同努力达成成交的协商式谈判。
那么,怎样才能增强单一来源采购的竞争性呢? 74号令引入了成本分析核算的理念,即要求协商情况记录中应当包含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就拿上面的案例来说,如果协商小组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标的物的市场行情,就可以牢牢掌握价格的主动权,变被动为主动。及时发现A公司递交的报价明细表、设备的成本、利润分析表不合理,虚增成本、虚报利润,类似项目的合同产品价格与本次采购的普通系列产品价格不具有可比性等问题,把A公司的报价砍下来,让单一来源采购具有竞争性。当然了,像这样的典型案例及权威点评,还有99个收录在本周出版的《政府采购案例精选100》(之三)里面了。《政府采购案例精选100》(之三)等你来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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