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利聊政采(91):如何规范专家的评审权?
作者: 发布于:2017-04-19 08:17:2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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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是政府采购项目的“裁判员”,掌握着供应商中标、成交的“生杀大权”。这就意味着评审专家的公正行权至关重要。现实中,时不时曝出专家打 “人情分”和“关系分”,使采购结果显失公允。那么,专家自由裁量的空间究竟有多大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在一个家具采购评审中,家具的样品分值为“1-10分”。由于没有量化评分标准 ,一位专家给其中两家供应商分别打出了最低分1分和最高分10分。这两家供应商其他评分项得分相差不大,这位专家对样品的评分,最终起了决定性的作用,畸高得分者胜出。
我们知道,专家滥用自由裁量权势必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也有损政府采购的良好形象。应该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6年开始实施后,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专家自由裁量权,强化了制衡和问责机制,但是没有根本扭转专家滥用权力的现象。怎样才能更好地规范专家的评审裁定权呢?
我认为,可以从招标文件编制、评标方法设定、评审现场复核、评审结果公示四个方面,规范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首先,要对招标文件做出准确的说明。招标文件不仅内容表述要准确、严谨,还要合法合规、科学合理。最好将采购人关注的指标列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还要进行避免歧义的详细描述。在对货物和服务的需求描述中,相应的指标应当一致,没有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例如,招标文件要求 “法定代表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评审中,有的专家以扫描件不是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位置不准确为由,认定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不能通过资格性审查,最终因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
其实,解决方法也简单,招标文件可以这样说明:要求提供复印件证明材料,提供了原件的影印件也可;要求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只要复印件所在页加盖了公章就是满足要求,无需计较加盖公章的位置。
第二,通过量化评标标准减少主观评分。如果评审因素的指标不能量化,评分标准的分值也难以量化,专家就有可能在一定区间内自由裁量。因此,在招标文件中力求量化评标标准,减少主观评分。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后,专家只需要根据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照从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或将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确定为中标供应商就ok了。采用综合评分法,应合理设定各评分因素的分值,综合评分的因素应当量化为客观分。一方面,评分因素所占比重切实反映采购人的关切程度。另一方面,可将与投标报价和采购标的质量相关的技术或者服务指标设定为评分因素。
第三,做好评审现场复核也很重要。特别要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被认定为无效标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之后,采购代理机构可在监督人员的现场监督之下,对评审情况进行复核。主要复核评分分值汇总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客观评分不符合评分标准等内容。进而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专家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如果发现错误情形,应要求专家按照规定修正评审结果,并在复核报告中详细记录有关事项。
第四,及时公示评审结果。分时段公示评审结果,可以有效发挥投标供应商的监督作用,减少专家的不当自由裁量权。
一是公示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情况。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结束后,通过现场公示,或是电子化平台系统自动推送,通告未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及其原因。如果供应商认为评审有误,可直接进行专家现场核查,现场改正评审错误。
二是公示供应商得分情况。主要公示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审结果等。投标供应商对自己的得分心中有数。如果发现得分异常,一定会及时提出询问、质疑,直至投诉,有效防止专家滥用自由裁量权,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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