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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85):分支机构能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作者: 发布于:2017-03-07 17:20:5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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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话题是分支机构能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供应商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这几乎是一个惯例。采购人设置这个要求,目的是确保采购结果。因为供应商如果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一旦出现违约等问题,采购人将无法要求赔偿和追责。但是在一些特殊行业的项目招标中,却出现了分支机构质疑的现象,认为设置独立法人的资格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是怎么回事呢?

  先看一个案例:一个监控系统项目公开招标,要求供应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公告期间就有某大集团的分支机构提出质疑,“认为独立法人资格的要求直接排除了分支机构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权利,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且该项目重大,有实力且资质符合的大公司才能承担。但该行业有自身特点,集团或总公司不直接参与项目投标,故代理机构建议修改对投标供应商独立法人资格的要求。但采购单位认为分公司等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能以分公司的名义投标,故维持原招标文件不变。结果呢,该项目最终因投标家数不足而废标。

  第二次公开招标时,为避免争议,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同意后将“独立法人资格”的要求条款修改为:“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或者是经总公司出具愿为其参与本项目投标以及履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承诺书的分支机构,并且规定:“同一家总公司只能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且总公司不能与下属的分支机构同时参与投标”。

  这样一来,既解决了该行业总公司或集团难以亲自参与项目投标的实际问题,又规避了采购人无法要求赔偿和追责的风险。该项目最终招标成功,采购人反馈良好。

  那么,我们对照法律看看,到底分支机构能不能参与投标呢?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除法人外的其他组织是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也是可以的。但《公司法》有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分支机构不能参与投标。但是由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情况特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其特点在采购文件中做出专门规定,接受分支机构投标,但分支机构应当取得总公司出具的愿为其参与项目投标以及履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承诺书。

  归纳一下我的看法。对于分支机构到底能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要一概而论,应当结合项目类型和行业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对于一般项目,建议设置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的特点,可在采购文件中专门规定分支机构可以参与投标,但应当明确分支机构须取得其总公司授权以及总公司愿为其承担履约责任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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