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财政厅厅长胡强
【两会】铸好培训这把锤 打好政采这块铁
2016年江西省政府采购工作有一项突出亮点,即举办了多场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全年培训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万余人次,实现了业务培训全方位、全覆盖、系统化,对于提升全省政府采购相关各方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促进政府采购政策制度落实、推进全面依法采购具有重要意义。
■ 本报记者 崔卫卫
江西省的政府采购培训工作具体是如何开展的?2017年将有怎样的培训规划?3月5日下午,在江西省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之前,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财政厅厅长胡强。
以培训促制度落地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江西省开展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是基于怎样的考量?
胡强:政府采购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市场,牵扯到各当事人方方面面的利益。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素质高低、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的掌握和熟练程度,直接关系政府采购的规范程度。
另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实施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也相继制定出台了不少配套的管理制度与办法。如《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合理选择确定采购方式与代理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又新出台了《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大规模、系统化的培训,正是促使这些政府采购制度落地的关键。
2016年,江西省通过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地开展多期培训班,培训了8000余位评审专家、1900多名代理机构从业人员、400余名采购人和300余名监管人员,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不仅使政府采购相关制度政策落到实处,还全面提升了政府采购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素质。
强调采购人主体责任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针对采购人的业务培训,您认为重点应落在哪些方面?实践中是如何做的?
胡强:江西省重点强调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采购单位主管部门既是采购人,又是系统监督管理人员,因此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至关重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采购人在采购需求制定、履约情况验收、内控机制建设、政策功能落实、采购信息公开五个方面的主体责任。
江西省做的第一个动作就是将过去需要财政审批的诸多事项下放给采购人,除法律规定的审批项目外,其他审批一律取消,如将公开招标采购数额标准1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权下放给采购人;将是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交由采购人自行确定;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招标方式的变更、异常处理交由主管部门审批;将向财政厅报采购计划改为向财政厅备案,这些简政放权措施有力提高了政府采购效能,同时把权利与责任打捆落地归位。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政府采购的体量逐年扩增,越来越广泛地深入各级机关的履职过程中,对于经济社会的推动作用也越来越凸显。那么,对于江西省今年的政府采购工作,您有什么期望?
胡强:政府采购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业务性非常强,且涉及面广、专业水平高、繁琐复杂的工作,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两学一做”要求,着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过硬、讲规矩、守纪律、勤政廉洁、勇于担当、乐于奉献的政府采购监管干部队伍。
政府采购监管干部要加强学习,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养,及时弥补新形势下的业务不精、本领不足和能力不强的短板。
要加强守纪意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廉洁自律、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经得起各种诱惑的考验。
要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履职尽责,兢兢业业、踏实工作、不怕苦、不怕累、主动作为,开创性地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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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出台实施办法 落实政府采购精准管理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该省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大手笔”,旨在强化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性,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
强化采购预算编制
《办法》要求全省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的部门预算时,必须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经费支出标准、资产配置标准等编制采购预算,同时报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应包括预算单位名称、采购品目、规格要求、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预算金额等内容。
《办法》要求,主管预算单位应对所属预算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调整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核汇总,根据采购需求与集中采购目录分别制定本部门的集采机构采购、部门集采和分散采购实施计划。
原则上,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在当年11月30日前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备案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得组织采购活动、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预算资金。
首次明确代理服务费
《办法》首次规定采购代理服务费的内容,要求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应包含下列内容: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采购范围和方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的制定,公告的发布,采购文件的编制、印刷、发售和澄清,接收投标、响应文件,组织开标和评审以及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项目采购完成期限,签订合同,履约验收,以及答复供应商的疑问、质疑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纠纷的解决途径;采购代理费等事项。
《办法》强调,代理服务费应当在信息公告中公开,不得向供应商转嫁任何费用。明确代理服务费应当包括采购文件编制成本、场地费用、专家评审劳务费等。同时,与《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合理选择确定采购方式和代理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有机结合,做到政府采购支出公开,有效降低企业成本。
评审因素权值不能随意设置
《办法》规定,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的设定时,应当明确提供佐证材料,采购文件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细化具体内容,不得减少《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款。对于未提供佐证材料的投标文件,视同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办法》要求,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人应当合理设置技术、商务以及价格评审因素的权值,权值设置应当准确反映采购需求,并要求提供佐证材料。不得设定有倾向性、排他性的技术、商务条件,不得将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未在评审因素中反映的采购需求,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样品不作为评分因素
《办法》规定,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评分因素。如需提供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的,应充分考虑供应商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的制作、运输成本及场地限制等因素。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应要求所有供应商提供,并在评审过程中对所有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进行查验。
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对所有样品进行封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样品在结果公示期7个工作日后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样品在验收后退还。采购活动结束后,不得采用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