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利聊政采(83):处理供应商质疑与投诉应把握哪些要点?
作者: 发布于:2017-02-22 08:09:2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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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音频由中高级公商务技术座驾瑞风A60特约播出。本期话题是处理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应把握哪些要点?
财政部近日公布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引起业界同行的广泛热议。对比之前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亮点不少,内容也更为充实。比如,增加了质疑答复的有关内容,明确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的责任主体、具体程序、法律责任等。仔细读来,我认为至少有五个亮点值得点赞。
一是对质疑答复进行了规范。众所周知, 质疑是投诉的前置条件。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不少投诉都是因为质疑答复不当而诱发的。因此规范质疑答复特别重要,《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质疑答复的相关规范要求,比如,第十三条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答复质疑。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文件名称也由原来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改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这是管理办法的很大一个亮点。
二是明确了跨区域采购项目投诉案例的管辖权限。所谓的管辖,就是谁有权来受理这个案例。从法律上来看,管辖可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种。《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没有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这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避免受理投诉时的相互推诿。
三是解决了受理质疑后该怎么处理的问题。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质疑不成立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质疑成立的,要区分是针对采购文件的质疑,还是针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分出这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形,如果供应商的质疑不影响采购结果,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但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我认为,这一条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既然质疑成立,怎么可能对采购结果无影响。针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不存在对结果有没有影响的问题。所以说,针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只要质疑成立,就应该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种情形是针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我认为,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应该分开来说。如果过程是违法的,即使不影响采购结果,也应该重新采购。如果质疑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而合格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如果少于3家,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个亮点是对拒绝配合财政部门调查的供应商明确了处理办法。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财政部门按照投诉人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我认为这个做法可以看作是财政部门取证难的一个解决途径。建议对“质疑人及相关当事人拒绝配合招标采购单位对质疑内容进行调查”也进行相应规范。
五是明确了期间的计算方法以及届满之日的准确含义。《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与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超期。这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质疑投诉在时间上扯皮有争议。
《征求意见稿》亮点不少,但不是最终的定稿。亲爱的政府采购同行,你有什么好的建议,可抓紧时间在3月10日前,将意见发送至财政部指定的邮箱tfszqyj@163.com。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宣传媒体,我们也愿意主动搜集大家的意见,整理汇总后上报财政部,邮箱tougao@caigou200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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